反對發放軍公教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的理由

2013-11-11

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一、錯誤援引的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

行政院從 1972 年起每年都會發布「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今年適用的是 100 年 12 月 26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00063087 號函訂定的。其目的是為安定軍公教人員生活,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或慰問金。年終工作獎金發放對象是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及於 100 年中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年終慰問金發放對象是按月支領退休給與之各級政府退休(役、職)人員(含軍職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及按月致送禮遇金之卸任總統副總統。其實,不論軍公教人員的年終工作獎金與退休人員的年終慰問金均無法源依據。

年終工作獎金與年終慰問金又是兩個完全不同概念現金給付。年終工作獎金顧名思義是因工作勤勞績效(industrial achievement performance)而來。其權利賦予(entitlement)是因為有在職工作年資,故有「比例計支」的設計。例如,全年在職者領 1.5 月,半年者領 6/12 發給。基本上,這是人人有獎的變相加薪,並無法源依據。因為依「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等,軍公教人員俸給包括月支薪俸(本俸)、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加班費之外,並無年終工作獎金這一項。故年終工作獎金可謂「苦勞獎」,有如企業的年終獎金

軍公教人員另有考績獎金。依「考績法」第8條規定,考績甲等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績乙等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績丙等者留原俸級,不予獎勵。丁等者免職。這才是真正的功績(merit)獎金。有如企業的績效獎金業績獎金

據此,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的權利賦予是退休身分,或被保險人的事故發生的當事人身分(退休、老年、傷殘、死亡),而非現職人員的任職身分,其領取的退休金是依相關公務人員退休法、公教人員保險法而有的權利賦予,且相關法中既已有所得替代率概念,表示其退休生活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尤其目前軍公教人員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已達八、九成,甚至百分百,更足以因應退休後基本生活所需。退休人員既已回歸一般國民身分,就不應該由政府繼續以稅收支付其衍生自工作獎金的年終慰問金。更不該假設軍公教現職期間年年可領年終工作獎金,退休後當然可繼續領年終慰問金。這是錯把公家當我家。

二、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無法源依據

有論者以為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的法源是「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9、32 條。其實,(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9 條規定,計算月退休金之基數內涵僅為本俸 1 項,並不含其它加給,亦不含年終慰問金。(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2 條,主要係規範退休公務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俾據以計算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額度─退休所得不得超過現職公務人員待遇的一定比率;超過者,調降其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其中退休所得係以「月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2 項計算,並無退休公務人員之年終慰問金。(三)「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4條第3項第3款所提之年終工作獎金,係指現職人員待遇之內涵,而非退休所得,未涉年終慰問金是否納入計算問題。

又有論者認為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是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26 條第 2 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意思是年終慰問金是臨時加發薪金。實務上從來沒有公務人員可領「臨時加發薪金」的。法中所謂臨時加發薪金絕非指月退休金以外的年終慰問金,因為依行政院行政命令「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所發的年終慰問金不是臨時薪金,而是固定年年發放的額外給與。何況 99 年 11 月 10 日,考試院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已經把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 2 項修掉了。

據上,年終慰問金之法源依據並非退休法第 32 條,亦非優存辦法第 4 條,更非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2 項。亦即公務人員退休法與是否發給年終慰問金並無關聯。可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根本是無中生有。

三、臺灣有哪些名叫慰問金的給付?

幾個與「年終慰問金」相關的概念:

急難慰問金

例如,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發放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及幼稚園兒童急難慰問金。

災害緊急慰問金

例如,依「臺灣省政府辦理災害救濟捐款專戶慰問金發放要點」,臺灣省政府於 99 年 6 月、8 月及 100 年 6 月,陸續委託 9 個縣(市)政府試辦核發災害緊急慰問金。這是最常見的一種慰問金,如火災、水災、風災、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地方首長親臨慰問並發給為家屬慰問金。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敬老三節慰問(助)金

目前各地方政府針對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老人,大致上有以下幾種名目的慰問金: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重陽敬老禮金、敬老三節慰問金、身心障礙三節慰問金等。

軍公教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

最早是行政院 58 年 11 月 1 日(58)台人政肆字第 25975 號令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於 60 年 6 月 2 日行政院(60)台人政肆字第 6378 號函修正:

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

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

各機關如有典籍、著作之譯述、編纂或其他研究、設計事項,須借重退休人員之經驗或專長者,得委託或聘約退休人員參與工作,並依約定按件或按值計酬。

退休人員遇有重大疾病者,一經知悉,各機關應儘可能派員慰問,即遇婚、喪、慶、弔,並可酌贈賀禮、賻儀。

退休人員死亡時,各機關應派員酌致賻儀,以慰問其遺族,如係單身無家族在台,應協助料理後事。

目前三節慰問金發放對象如下:

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

(1)指在職死亡公教人員,其支領「撫卹金」之遺族。如係支領月撫卹金者,以給卹期間為照護期間;如係支領一次撫卹金者,則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照護10年,因公死亡者照護 15 年。

(2)支領月退休金公教人員於支領月退休金期間死亡者,其支領「月撫慰金」或「一次撫慰金」之遺族,非照護對象。

支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之退休人員

(1)於 89 年 11 月 30 日(不含)以前退休者,無條件限制,均持續給予照護。

(2)於 89 年 11 月 30 日(含)以後退休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始予護照;如均不符合者,不予照護。至當事人是否符合要件,應以「退休生效當時」為認定基準,如係退休後一段時間始符合要件者,仍不予列入照護:

退休時年滿六十歲以上者。

退休時任職已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已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

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

所稱「未具工作能力」,係指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即屬之:

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精神耗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

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 6 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並有主管機關或醫院開具證明、或事證明確者。

(五)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以下簡稱本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及第 102 條所定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教育人員亦適用。目前額度是重傷 10 萬元、全殘 120 萬元、死亡 120 萬元。

警察人員另有「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發放標準較高,重傷可領 20 萬;因公死亡最高可領 700 萬。

(六)慰助金

優離慰助金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8 條規定,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最高一次加發 7 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 7 個月者,加發之俸給慰助金按提前退休支月數發給。據此,行政院組織改造於 100 年 6 月起,為了鼓勵退離而優惠,除依法得領取之退離給與外,另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加發 7 個月之慰助金,但每延後1個月退離者,即減發 1 個月之慰助金,遞減至優惠退離期間期滿,不再發給。

特勤人員因公傷亡慰助金

例如,「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傷殘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係依據特種勤務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此項慰助金支給標準適用對象,包含「特種勤務條例」規範的所有安全維護對象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包括現任總統、副總統及配偶和一等親,卸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災民慰助金

依據內政部 88 年 12 月 1 日台(88)內社字第 8897326 號函指出,為因應 921 地震發放災民慰助金、租金,計需經費新臺幣(以下同)277 億 6,151 萬元。921 震災後,針對死亡、失蹤者每人發給 100 萬元,計發放 2,474 人;重傷者每人發給 20 萬元,計發放 754 人;房屋全倒者每戶 20 萬元,計發放 51,753 戶;房屋半倒者每戶 10 萬元,計發放 54,406 戶;總計發放慰助金 181 億 1,670 萬元。在重建工作中,受災戶慰助金、租金之核發,扮演著救急濟貧的功能,提供重建區民眾生存安全的保障,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品質。

可見,如果是軍公教人員因公傷亡有慰問金、退休後有三節慰問金;如果是遭遇急難、災害、老年、身心障礙、貧窮,還可以與一般國民一樣領取各種慰問(助)金。還須要再給年終慰問金嗎?

四、軍公教人員愈來愈多,財政負擔難以承受

軍公教(包括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衛生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職員、教師、軍職人員及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正式工員、駐衛員警與臨時人員)的人數變化來看,97 年度共 81 萬 3606 人,到了 100 年度,已增至 82 萬 8694,淨增加 1 萬 5 千餘人。其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計,101 年公教人員 53 萬 0478 人,分別是中央政府 21 萬 6733 人、地方政府 31 萬 3745 人;依銓敘部統計,101年9月公務人員34萬2583(不含各機關約聘僱人員、駐警、技工、駕駛及工友)。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無不為人事支出占預算的過高比率而傷腦筋,以2010年為例,地方政府人事支出占預算的46%。馬政府不斷增加軍公教人員編制,不旦不符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的目標;且又利用優渥的軍公教退輔制度、福利與違法的額外的年終慰問金來籠絡軍公教人員,造成國家財政不可承擔的負荷。

五、國家該舉債來發放軍公教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嗎?

財政部統計,截至 101 年 11 月底止,中央政府 1 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 4 兆 8745 億元,短期債務未償餘額 1,850 億元,較 10 月增加 350 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國家債務 21.7 萬元,較 10 月底增加 1000 元。若再加上,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潛藏債務一籮筐,包括:舊制(84 年 7 月 1 日以前)軍公教人員退休金未來應負擔數 6 兆 0442 億元、退撫基金新制未提撥之退休金 1 兆 9125 億元、公教人員保險給付(88 年 5 月 30 日以前)未來應負擔數 1,602 億元、軍人保險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 275 億元,總計 8 兆 1444 億元。在這麼多國家債務之下,政府還要舉債來發放軍公教退休人員的年終慰問金嗎?這是要讓個人吃到飽,國家被吃倒嗎?

六、軍公教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須要法制化嗎?

行政院的解套:

版本一:是將慰問金領取對象限制在月退休金兩萬元以下、作戰或因公成殘、死亡的退伍軍職人員及其支領半俸遺族兩類,並準備透過立院黨團刪除民國 102 年總預算來落實。行政院長陳沖說這是根據臺北市政府民國 101 年度及 102 年度訂定的中低收入標準,相加後除 2,得到 2 萬元左右數據,因此訂 2 萬元為標準,他認為是有客觀數據的。預估發放人數將由 42 萬人減少至 4 萬 2 千人,國庫可節省 187 億元。

評論:臺北市 100 年、101 年、102 年最低生活費標準都是每人 14,794 元,根本沒有除 2 的必要。若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以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下未符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稱為「中低收入戶」,則其最低生活費標準是 22,191 元。臺灣省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是 10,244 元,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應是 15,366 元。依此數據,將臺北市與臺灣省綜合,訂 2 萬元為領取標準尚稱合理。只是,這些退休金較低的退休人員,若所得低於中低收入戶標準,還是可以得到社會救助法的各種補助,不會因其退休人員身分而被排除。不發放年終慰問金仍然不致造成退休人員無以維生的窘境。

版本二:參考基本工資的調整模式,將景氣指標納入慰問金發放標準,「景氣好,領取範圍與人數多;景氣差,領取範圍與人數就縮小一些」。

評論:年終慰問金不是薪資,如何能比擬基本工資調整?年終慰問金又跟經濟景氣良窳有何關係?工作獎金、業績獎金屬功績成就模式的給付,才適合與經濟景氣連動。這是隨便搭個樓梯下臺,難保不會摔死。

版本三:部分國民黨立委提出的階梯式發放的「折衷版」。

評論:災民慰助金才須要依災害程度階梯發放。傷亡慰問(助)金才須要與受傷程度階梯發放。老年三節慰問金可依年齡階梯發放。身心障礙三節慰問金可依身心障礙程度階梯發放。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可依低收入戶等級階梯發放。唯獨軍公教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最不該與階級關連,本就不宜採定率的薪俸1.5月發放,因為它不是薪資的延伸,只是聊表慰問之意而已。據此,不適合依退休金多寡順向階梯發放;其亦非社會救助,也不適合採逆向階梯發放。

七、民進黨的主張

將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與年終慰問金同步法制化。前者修正「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將年終工作獎金列入待遇支給項目之一。雖然,這是人人有獎的苦勞獎。但是,這終究是對現職軍公教人員的一項工作尊重。何況說,部分企業也有此種慣例。後者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將軍公教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年終慰問金均予入法。但是,年終慰問金不是人人有獎,而是只有月退休金兩萬元以下、作戰或因公成殘、死亡的退伍軍職人員及其支領半俸遺族兩類者始能發給。亦即,支持目前的行政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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