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境界智庫台美中小組聲明
新境界智庫台美中小組
因應中國系統性扭曲聯合國大會 2758 決議,以及舊金山和約等相關國際法文件,虛偽主張台灣係中國之一部分,藉以孤立台灣之國際參與。美國在台協會(AIT)發言人於 13 日表示:中國刻意扭曲二戰時期之文件,包括「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與「舊金山和約」,試圖支持其脅迫台灣之行動。AIT 發言人更指出『這些文件都沒有決定台灣的最終政治地位』。而國內媒體向美國國務院求證,國務院亦重申 AIT 之說法,認 AIT 已準確傳遞訊息。
對於 AIT 發言人之聲明,馬英九基金會執行長蕭旭岑表示:此項言論已違反美國之六項保證。亦即,違反「台灣主權地位不變」之保證。前立法委員陳以信先生並於臉書發文表示:雖杜魯門時期,美國一度認台灣主權未定,但 1954 年美國與中華民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並以此質疑『如果當時美國仍未承認中華民國的主權,豈有可能與中華民國政府簽下正式國際條約?』同時,陳先生並依據「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 6 條之規定,就「領土」一詞,在中華民國係指台灣與澎湖。因此,美國認為台灣與澎湖之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無誤。
就台灣與澎湖之主權歸屬,除涉及「開羅宣言(原文實為 Cairo Communiqué,且並未有任何元首簽署),波茲坦公告以及舊金山和約以及臺北和約之法律性質外;就陳先生之發文部分,則另涉及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之立法背景以及條文解釋。就前者部分,雖國內學者與政治人物因政黨立場,多所討論,意見分歧,國際法學者早有定論(註)。外交部林佳龍部長並於今年 7 月 7 日應邀出席「世界國際法學會與美國國際法學會 2025 年亞太研究論壇」時,指出『二戰結束後,具有國際法效力的《舊金山和約》簽署,取代《開羅宣言》及《波茲坦公告》等政治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此處值得一提的是,國民黨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相關國際文件之討論上,均重視開羅宣言以及波茲坦公告,而刻意忽視舊金山條約以及臺北和約僅提及日本放棄台、澎之主權,而未明示由誰取得之事實。
陳先生之發文,實混淆了美國在與中華民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涉及之政府承認以及領土主權兩個議題。美國與中華民國政府簽署「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固然意味著美國在蔣介石所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及毛澤東所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間,選擇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簽訂,並未處理臺灣與澎湖主權歸屬問題。而陳先生進一步援引「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 6 條關於領土定義條文,主張美國肯認中華民國已取得台灣與澎湖之領土主權。然而,該條條文僅處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之適用範圍部分,並未處理中華民國基於何權限治理臺灣與澎湖。同樣的,該條之適用範圍,對美國而言,係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就此而言,條約之適用並不僅止於美國擁有主權之領土,同時涵蓋了其所管轄之領域。斯時,這些領域包括其託管統治,但不具主權的西太平洋諸島。更何況,條約第 6 條明白指出,所謂「領土」之定義,在基於第 2 條以及第 5 條之目的而言(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s II and V ),亦即在自衛以及遭受武力攻擊之共同防禦目的下所為之定義。更明白排除了此項規定,有何確認臺、澎主權歸屬之意圖。
而就臺、澎主權歸屬而言,事實上,時任美國國務卿之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以及批准上開條約之參議院,均意識到「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可能涉及之臺澎主權歸屬議題。
在條約審議過程中,杜勒斯以書面答覆參院表示「關於締約方領土文字之使用,係細心挑選藉以避免任何關於主權之指涉(the territories of either of the parties’ was carefully chosen with a view to avoiding denoting anything one way or another as to their sovereignty.)」。參院之外交委員會並認為:此條約之生效,並不影響福爾摩沙以及澎湖群島之法律地位(the coming into force of the present treaty will not modify or affect the existing legal status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同時,為了避免法律爭議,外交委員會並於其審查報告中,加入以下文字:『依據參院見解,此條約不應解釋為影響或變更其適用之領土之法律地位或主權(It i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enate that nothing in the treaty shall be construed as affecting or modifying the legal status or sovereignty of the territories to which it applies)』
亦即,參院之審查意見,以及國務卿杜勒斯之書面回覆,均認為「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簽訂,不影響臺、澎之主權地位。AIT 發言人關於戰後國際文件,並未最終決定台灣地位之發言,並未違反六項保證,亦未偏離美國長期之立場。陳先生以「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主張,美國肯認中華民國取得臺、澎主權,似有誤會。
最後,釐清此項歷史事實,以及二戰後相關國際法文件之性質,與法律效力後,我們應進一步思考的是,在二十一世紀的我們,台灣的法律地位為何?台灣從民主化後,九一年憲改工程啟動,國大以及立委全面改選,已形成奠基於自由民主的憲法秩序,且與中國截然不同的政治共同體。此一政治共同體,多次藉由民主投票,選舉立委以及總統,更確立了兩岸互不隸屬之事實。而迄今,台灣已經成為一個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雖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力與政治威脅,但致力維護兩岸和平穩定,是國際社會的良善力量。
註:權威國際法教科書奧本海國際法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第七版第 873 頁寫道「Declarations of this kind may be very important but they hardly comprise transactions out of which follow rights and duties of other states.」,認為開羅宣言等類之宣言,僅國家間之意見溝通以作為日後行動之根據。其次,在敘述波茲坦公告時,該書表示會議之報告(Conference Reports)若含有定義行為規範,則就此部分可視為對相關國家具有拘束力(official statements in the form of Reports of Conferences signed by the Heads of States or Governments and embodying agreements reached therein may, in proportion as these agreements incorporate definite rules of conduct, be regarded as legally binding upon the States in question.)。同時,該書進一步在第八版,質疑波茲坦公告之法律拘束力,提及「[t]he question of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Reports of the Conferences… at Potsdam in August of [1945] may be mentioned as examples of the problem involved.」最後,知名國際法學者 Elihu Lauterpacht 亦於 1959 年為文指出:開羅宣言是否有意創設法律義務,是令人懷疑的。事實上,它僅係同盟國就日後如何接受日本投降之要約,或聲明。(it is doubtful whether [the Cairo Declaration] was intended to create binding obligations between the signatories. Indeed, it really cannot be regarded as more than an ‘offer’ or a statement of the terms upon which the Allies were prepared to accept the surrender of Ja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