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境界智庫台美中小組聲明二
新境界智庫台美中小組
就本小組 9 月 16 日之聲明,陳以信先生再度於臉書發文,以問答問,陳先生除混淆政府承認以及領土主權兩者之關係外,然其根本論點仍圍繞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 6 條之解釋,以及其法律效力;陳先生更認為杜勒斯與美國國會乃是政治人物之聲明,不具任何效力云云。陳先生之發文,無視國際法之 ABC,亦即,不諳條約解釋之基本原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同時,並於 32 條規定補充之解釋方法「所獲結果顯屬荒謬或不合理時,為確定其意義起見,得使用解釋之補充資料,包括條約之準備工作及締約之情況在內。」
依據「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 6 條之條文「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就美利堅合眾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並將適用於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該條文明白指出「領土」等詞,乃係基於適用條約第 2 條與第 5 條之目的而為,並非處理領土主權歸屬。若陳先生主張,該條有界定台、澎主權之意圖與效果,則造成美國取得斯時託管領地(即太平洋群島託管地 (Trust Territory of the Pacific Islands, TTPI),包含 Mariana Islands, Caroline Islands 以及Marshall Islands)之結果。同時,正如同陳先生所云:『還是美國當時只承認主權只及金馬卻沒有台澎的中華民國?』如果,「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 6 條的目的是為了界定領土,反而造成金門跟馬祖不是中華民國領土之結果,美國非西太平洋所轄島嶼均非美國領土之荒謬結果。以上在在證明「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 6 條之目的,係為了確保兩國共同防禦之範圍,就中華民國僅及於台、澎,而不及於金、馬,除非在該條末段共同協議決定之狀況下有所變更。
其次,陳先生並稱該條約產生美國肯認中華民國對於台、澎主權之法律效果,「不是後來美國國會可以從後恣意解釋也不是杜勒斯或他人再多政治語言所能掩蓋」。對於法律效果不是任何政治語言所掩蓋一節,本小組敬表同意。然而,陳先生所不知,或刻意忽略的乃是杜勒斯回覆參與之意見,以及參院外委會之審查意見,以及審查後加入聲明,均為締約時之情況,而屬維也納條約法第 32 條之「補充解釋方法」。上開補充解釋方法,正是為了避免陳先生所欲主張之「顯屬荒謬或不合理」之解釋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