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系列之十六] 勞工老年年金改革空間相對小
建構社會團結模式的年金制度改革系列之十六
勞工老年年金改革空間相對小
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2013.1.30
一、確認政府負最終保證支付責任
勞工保險潛藏債務部分屬 2009 年年金化之前的債務,應精算其數額,政府訂定計畫分年撥補,於民國 103 年起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其財源來自18%優惠利息存款改革與年終慰問金刪減預算移撥。
二、合理化勞工保險的保費與給付
1. 現行給付計算基準採取最高 60 個月投保薪資的平均,與軍公教人員同步調整為平均最高投保薪資的 120 個月;並避免高薪低保,傷害勞工權益。
2. 為因應人口老化趨勢,除應加速延後退休年齡外,並應將人口趨勢變數納入精算公式中,以利精準推估保險費率。倘若無法維持長期收支平衡,則需調整保險費率,或降低年資給付率,以免造成世代不正義。
三、確認職業工人採定額加保
無一定雇主與自營作業者等職業工人之投保薪資,應採定額加保。由於職業工人之薪資所得難以認定,目前勞保局默許職業工會以每年提高 15%投保薪資的方式,逐年提高投保薪資,造成一定程度的道德風險,並衍生爭議。因此,為了公平起見,勞保職業工人應比照國民年金方式繳費,投保薪資固定為基本工資,並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5%)調整,平均投保薪資採退休當月投保薪資計算。
四、勞退基金收益應以「複利」計算。
個人帳戶的保證收益依法不能低於兩年定存,但勞委會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與盈虧分配辦法」第 9 條中,卻自行將其收益定義為以「單利」計算,也就是不把前期的利息滾入本金計算,這對於提撥勞退新制大都超過 30 年的勞工的權益影響甚大。因此應該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母法當中,明文規定以複利計算,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五、勞退監理會應提升其獨立地位與行政位階,主委與委員應有任期保障。
勞動部成立後,新成立的「勞動基金運用局」將管理運用近 2 兆元的政府基金,恐將淪為政治金融操作的犧牲品。該局為三級行政機關,專業自主性極易受到上級勞動部長政治力影響,因此應維持目前「勞退監理會」型態,並提升位階與勞動部平行,監理會主委與委員也應以任期制保障,避免受政治任命的部長或行政院長的政治干預而影響其專業性與獨立性。如此龐大的勞工退休金基金管理,首重安全性,應以「去政治化」的獨立行使職權的委員會來加以監理,以確保勞工退休基金的穩健發展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