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系列之十] 太早退休會把年金制度拖垮
建構社會團結模式的年金制度改革系列之十
太早退休會把年金制度拖垮
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2013.1.15
退休年齡延後的趨勢,不僅是因為年金的財務問題,也因過早退休不利於人力規劃,尤其是人口老化加速,活力老化與高齡就業政策,應是未來政府人力規劃的方向。目前社會保險與退休金制度中,有關退休年齡的規定,公保為 55 歲,軍人可能更早退休。實際上,目前平均公務人員的退休年齡是 55 歲,教育人員是 54 歲,軍職人員更僅僅 44 歲。勞保由 60 歲往後延長至 65 歲。近年勞工退休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平均年齡已高達 62 歲,相較於軍公教平均退休年齡 52 歲,已足足多工作了 10 年。公務人員除了所得替代率偏高,55歲即可開始領月退金,健康狀況允許者,還可能繼續就業,領取另一份薪資,這些不公平與過早退休的不合理規定,息息相關。
勞工是以退休年齡(60-65)為領取退休金年齡,國民年金、老農津貼也是以 65 歲為領取年金(或津貼)年齡,公教人員卻以 85 制為領取退休金的條件,軍人依階級退除役,致使領取退休金(俸)年齡過早,領取月退金的期間過長,一來造成人力資源浪費,二來增加年金財務負擔。
OECD 國家的退休年齡,隨著人口結構老化與財務赤字嚴重,延後退休年齡幾乎是各國年金改革的共同選項,一般年金給付的年齡大多是 65-67 歲,英國則是延後到 68 歲。提早請領年金的年齡多數國家是提前 5 年,可請領減額年金(如下表 16)。
以德國為例,原 65 歲為強制退休年齡,自 2012 年起逐步延後退休年齡,由 65 歲調為 67 歲。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 1947 至 1958 出生的被保險人,每晚一年出生延後一個月退休,1958 出生者退休年齡已是 66 歲了。第二階段則為 1959 至 1964 年出生者,每晚一年出生延後 2 個月退休,即 1964 年出生之被保險人其退休年齡為 67 歲。美國的情形類似,但時間提早。於 2002 年起延後退休,每晚一年出生延後 2 個月,1943-1954 年出生者 66 歲始能退休。1955 年以後出生者,每晚一年出生,延後 2 個月退休,1960 年以後出生者,退休年領已延長到 67 歲。
早退年金或減額年金(early pension/ reduced pension)提早 5 年領取,依加保年資比率減額。除減額年金外,也有增額年金的設計,例如日本除有減額年金外,還有延後退休一年,增額發給一定比率的年金。但有年金給付額度上限規定,避免所得替代率過高。韓國的減額年金始於 60 歲,配合活力老化,可領取展延年金(deferred pension)到 70 歲。美國減額年金年齡是 62 歲,年金可展延至 70 歲。瑞典一般退休年齡是 67 歲,2012 年實際平均退休年齡是 64 歲,提前退休年齡 61 歲,可展延年金請領年齡到 70 歲。
有些國家考量職業差異而有不同的領取年金年資規定。例如高危險、粗重、有年齡限制的行業,例如:礦工、芭蕾舞者、警員、飛行員、職業運動員、安全警衛等都可享有較短的年資限制。年資的計算通常會納入服兵役、親職假。
不論如何,我國的各種職業別社會保險與退休金制度的請領年齡應該延後,尤其是軍公教人員。但是,軍人由於職業特性考量,可考量縮短年金領取年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