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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敏感品種與技術外流:問題和對策

2015-03-15

 吳明敏

 報載,33-6日南部五縣市組團赴日本參加第40屆東京國際食品展,希望拓展「優質農業蔬果及農特產品」。其實,我國農產品輸往日本,19903,356.5億日圓(佔日本農產品進口市場6.51%),主要受到「品種和技術」不斷流出的影響,2014年僅剩862億日圓(1.14%),約合新台幣226億元,這個數字連2014年從國外進口來台的水果及其製品新台幣288億元(9.587億美元)都不如

 「品種和技術為農業發展之根本,多年以來,我國的「果樹種苗等農漁畜品種及相關技術」,幾近毫無管控地流向中國和越南、泰國、印尼等東南亞國家,產品不僅回銷台灣,掠奪國內市場,更大量擠壓我國農產品外銷競爭力,嚴重打擊我國的農業經濟發展。

 2014年,農產品貿易逆差超過新台幣3,000億元

國際化、貿易自由化,理應使進出口均會增加,但我國的農產品出口僅增加微量,進口則是巨幅入侵,農產品(不包括農用品)貿易逆差,2000年、2007年和2014年,分別是43.2億美元、70.3億美元和103.2億美元,惡化速度逐年擴大。2014年,農產品貿易逆差103.2億美元(進口156億美元、出口52.8億美元),約合3,096億新台幣(1)

 我國在美日等國際農產品市場的商機,逐漸被中國、越南、泰國、印尼等東南亞國家所瓜分,日本這個最重要的市場,台灣農產品輸入金額明顯逐年減少,19903,356.5億日圓,2014862.0億日圓,2014年僅及1990年的25.7%,在日本農產品進口市場的占有率由6.51%減少為僅剩1.14%(發生毛豬口蹄疫的隔年19981,301.8億日圓)。反觀,中國農產品輸入日本市場的金額和市占率,均逐年明顯趨增,19903,371.9億日圓,201410,256.2億日圓,2014年是1990年的3.04倍,市場占有率由6.54%增加為13.53%(2)

 美國則是台灣農產品亟欲打入的目標市場,1990年我們僅輸入美國市場3.51億美元,20134.71億美元(2014年資料尚未公布),增加幅度有限,台灣在美國市場的佔有率,19901.21%2013年減少為僅剩0.38%。而中國農產品輸入美國市場的金額和市占率,均呈現增加趨勢,19906.5億美元(2.24%)201369.36億美元(5.56%)

 日本農產品進口市場,1990年,來自中國(3,371.9億日圓)和台灣(3,356.5億日圓),大約相同;然而2014年,中國(10,256.2億日圓)是台灣(862.0億日圓)11.9倍。美國農產品進口市場,1990年,中國(6.5億美元)是台灣(3.51億美元)1.85倍;2013年,中國(69.36億美元)是台灣(4.71億美元)14.7倍。「彼長我消」,態勢明顯。

 2014年,國人花費新台幣275億元購買進口的生鮮冷藏水果

生鮮冷藏水果貿易逆差,逐年惡化,台灣「水國王國」的美譽早成了歷史名詞。2000(第一次政黨輪替)逆差2.3億美元,2007 (二次政黨輪替前一年)逆差2.9億美元,2014年逆差5.3億美元,約合新台幣160億元。生鮮冷藏水果貿易逆差惡化速度,2007-2014年遠遠大於2000-2007(1)

 

 2014年的5.3億美元逆差,包括進口6.1億美元、出口8千多萬美元。我國生鮮冷藏水果之進口,採用「從價課稅」,貿易商為了節稅,進口報價約低於實際到岸價格的2-3成,以兩成半推算,粗估2014年生鮮冷藏水果進口值約7.6億美元。從到岸至消費者手中,再以兩成管銷成本推算,2014年台灣人民大約花費9.2億美元購買進口的生鮮冷藏水果,約合新台幣275億元。

 

 對中國農產貿易收支的些微改善,遠小於整體貿易逆差的惡化

2008年馬政府上台之後,政府農產品國際行銷預算,絕大部分集中於中國市場的開拓,使盡全力,當然對中國的農產貿易收支的確有改善,2007年逆差28,110萬美元,2013年第一次出現順差1,700萬美元。2014年的順差更是增加為3,420萬美元(出口99,820萬美元,進口96,400萬美元) (1)

 些微的順差,只是表象,由於有「830項農產品管制措施」等理由,我們不能掩耳盜鈴,假裝不知道大量中國廉價農產品,假借越南等第三國名義輸入或者以走私方式來台,真實的狀況是,台灣對中國的農產貿易,應該仍然是逆差。

 整體(包括中國在內)農產貿易逆差,逐年大幅度增加,2000年、2007年、2014年分別是43.2億美元、70.3億美元和103.2億美元。2008年以來,對中國農產貿易收支的些微改善,對整體農產貿易逆差惡化的助益「杯水車薪」。

果樹種苗等農漁畜產業的國外布局策略,政策荒謬

在農產貿易逆差惡化之同時,中央政府執行中的補助計畫,例如,「東南亞果樹種苗及相關技術產業發展策略」、「與合作國家(如巴西、卡達或汶萊、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農業研究機構或我國駐外技術團進行適地性研究,發展適合當地需求之作物設施生產模式並建立與我國產業價值鏈合作模式」等,無論是優良果樹品種培育技術、健康種苗制度建立技術、無病毒組織培養繁殖種苗、高產綜合栽培技術、生物農藥與生物肥料、檢疫技術及快速診斷、以及東方果實蠅生態檢測與預警系統等,以上「品種和技術」輸出,對我國農產品國內外競爭力以及對我國農民和農業的可能衝擊,有無執行風險評估?評估的基準是什麼?又,哪些屬於敏感品種和技術?

 面對在國際市場上屢屢與我爭食的中國以及越南、泰國、印尼等東南亞國家,政府執事官員卻是毫不在意的讓敏感農業品種和技術移植,現職或退休農業科技官員、學者,以及傑出農業專家、傑出農民等,前仆後繼、絡繹於途,前往中國「交流」,已經對根留台灣的農民和我國農業產生重大衝擊。公民營機關、法人和大學等的相關交流活動,是否真的是「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或者只是成就少數買辦、讓少數特定財團獲利?

 

特別是,國共論壇和兩岸兩會高層會談的:「引進台灣的農業品種、技術和生產因素等資源」、以及「提供生產基地,引進台商的資金和人才」等共識意見,其結果卻是使得台灣敏感果樹種苗等農漁品種及相關技術「失控性」的加速外流到中國,其流害無窮。

 減少農業敏感科技外流,維護台灣農民權益

行政院科技部和農委會等,為了管控農業敏感科技流出國外,訂定了許多「規範、管制、手冊、規定、辦法和要點等」,可說成效不彰,流於形式。

 農業敏感科技分為「品種和技術」兩大類。現有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有規範品種權申請、品種權管理、種苗管理、GMO植物管理等,然而,「品種外流規範」未被納入,尤其是近年命名推廣之新品種輸出也欠缺有效的管制。「品種權」,包括GMO植物,在國內可以透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罰則(第六章)對種苗商處以罰鍰,但對於故意生產未經許可的農漁產品,則是無法處罰。「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沒有訂定刑責,有待立法增訂方較有可能減少私下攜帶漁船或貨櫃夾帶等行為。

 另外,迄今我國礙於國際外交現實,仍然不是「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簡稱UPOV)」的會員,雖與日本等少數國家透過雙邊會談已可互惠申請品種權,但「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實施範圍主要仍僅及於國內,為保護我國育成之植物品種在國際上之權益,確有待積極排除障礙,設法盡早加入成為會員。

 其次「敏感農業技術或know how」的管控,可以效法美國等國家的做法,申請專利保護,或者也可檢討「營業秘密法」的適用性。專利保護,有申請的審查期間冗長、保護有期限、必須公開技術容易被仿冒等缺點。而20131月新修訂的「營業秘密法」,除了民事責任,也加列刑責規定和界定違反行為之構成要件。營業秘密的特點在於必須具備秘密性,農民取得「敏感果樹種苗等農漁畜品種及相關技術」之後,如何維持秘密性是一大挑戰。「敏感農業技術或know how」的管控,如何借助「營業秘密法」加以有效保護,是值得討論的選擇。

 另外,20054月行政院曾將「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並交付科技委員會(20073)和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082)審查,該草案列有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故意犯也有加重二分之一刑責等規定,可有效保護敏感農業技術,可惜,馬政府上台後,以「草案與其他法律競合、主管機關、與其他機關執掌等理由」,於2008530日撤回該法案。

 如今,重新審查「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將「敏感農漁畜技術」併入管理,或單獨通過「敏感農業科學技術保護法」,已經急如燃眉。

 結語

減少敏感農漁畜品種和技術外流,是當前農業政策的核心迫切議題。品種部分,「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加列「品種外流」規範、刑責及構成要件,以及盡速申請成為「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的會員,以擴大保護範圍。技術部分,除了透過申請專利和檢討營業秘密法的適用性之外,訂定「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將敏感農業技術納入,或者單獨訂定「敏感農業科學技術保護法」,才是釜底抽薪的治本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