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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的無效指示

2014-12-30

 吳景欽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針對陳前總統的保外就醫問題,法務部長除再度重申其不符合法律要件外,亦指點陳前總統,若有不服得向法院提起抗告,是否為推託之詞,不得而知。惟如此的提點,卻有很大的問題存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對於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可以向裁判法院提起異議,若遭裁定駁回,即得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但問題的是,根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受刑人欲保外就醫,必須報請監督機關,即法務部為核准,則在法務部長不可能是檢察官的情況下,即便依刑事訴訟法的途徑為異議、抗告,亦會遭法院以無權管轄為駁回,致屬於無效的訴訟途徑。所以,法務部長對於陳前總統的保外就醫,主張向普通法院提起抗告等之建議,實未解於現行法的規定,致讓人嚴重質疑其法律的專業性。

而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91號解釋,對受刑人向法務部申請假釋遭否定後,因不屬檢察官的指揮執行事項,也無法向普通法院系統為救濟,故立法者就須儘速為相關法律的修正,以符合「有權利、必有保障」的憲法原則。而在法律未為修正前,關於此等具有行政性質的刑事執行,受刑人若有不服,就可依循行政救濟之管道,以來避免訴訟權的保障出現間隙。依此而論,陳前總統申請保外就醫遭駁回後,按照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就應先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才是。

德國哲學家康德曾言,「人只能是目的而不是工具」。所以,對陳前總統保外就醫之問題,不應成為藍綠和解的祭品,更不應是法務部算計政治得失的籌碼。惟有回歸醫學專業與法律,才能落實人權之保障,於陳前總統是如此,其他受刑人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