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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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法制須全面檢討

2013-10-03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針對王金平院長關說案,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立委逼問下,竟又爆出監聽對象亦包括承辦檢察官林秀濤,各界對特偵組是否濫權監聽的疑慮,恐更加深。而會有如此的情境,現行監聽法制的不完備,實為問題的根源。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只在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有重罪,且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情節重大,並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證據時,才得向法院聲請監察票之核發。如此的規定,看似嚴謹,卻因法條用語過於空泛與不確定,致仍有相當大的裁量空間,尤其若以目前核准監聽票的比率超過八成來看,就易讓人有法院只是檢警機關的橡皮圖章之感。

其次,關於監聽期間,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第1項,一次最多雖僅三十日,卻無延長次數的限制,若法官未能嚴格把關,偵查機關就可能對被告為無限期的監聽,人民的隱私權將因此被挖空。又執行監聽的司法警察,雖須向法官為定期報告,以期能有效防止監聽遭濫用,惟此種法院監督乃屬被動,能產生多少抑制作用,實得打個大問號。更可議的是,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6條第1項,竟將檢察官亦列為監督者之一,則在其可能是監聽票聲請者的情況下,如此的設計,不啻是球員兼裁判,致不可能產生任抑制濫權的效果。

至於監聽所得的資料,原則上是不得提供給他機關或個人使用,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卻又明文,若有符合他罪或法律另有規定等之場合,仍例外可為提供。如此的規定,由於用語模糊與廣泛而有使例外變原則之虞,更有違目的外使用禁止之原則,致難防止偵查機關僅聲請一張監聽票,卻通吃所有案件的情事發生。尤其在一票通吃且長期監聽的情況下,所得的資訊必然非常的龐雜,但執法機關只會提出對告不利的部分為證明,這不僅是片段之詞,更屬一種恣意選擇,難還原真相。此次特偵組的作為,不過是將現行監聽的弊端給完全顯露出來。

既然監聽遭執法機關濫用的情況,乃肇因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諸多的瑕疵,立法者自應對此法為整體性的檢討與修正。惟在修法未完備前,法官對於監聽票的核發,就須做好守門員的工作,尤其是像此次關說案般,對檢察官僅以監聽所得資訊即來為他案監聽之聲請,實應全盤否定,以防止檢方不斷擴線之風險。同時,在面對檢方所提出他案監聽所得的證據時,法院亦不應比照另案扣押的寬鬆標準為承認,而應以最嚴格的基準為審視。惟有如此,才能迫使偵查機關減少監聽的使用,人民的通訊隱私權,也才足以獲得保障。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