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當前位置:首頁> 觀點與評論>農業

我對「台日漁業協議」簽署的看法

2013-05-24

陳添壽(前漁業署副署長)

壹、前言

        2013410日台灣與日本第17次漁業會談簽署了「台日漁業協議」,主要內容是台灣與日本經濟海域重壘問題,重點是釣魚台海域漁權安排。但報章、媒體大肆報導,17年來好不容易雙方達成協議,台灣漁船往後作業範圍擴大4,530平方公里,舉國上下高興一番。大部分藍、綠民意代表或政治人物都表示:「政府這次表現值得肯定,並有利於東亞區域和平穩定。」

        甚至於距離漁場最近與最密切之蘇澳區漁會與漁業團體也表示:「雖然不滿意、但可以接受。」另外,掌管海域執法之最高領導者海巡署長王進旺說:「有關釣魚台列嶼周遭12浬內區域,台日雙方沒有達成任何協議,我方主權沒有改變,若有外國船隻進入此水域,海巡署將採取相對應措施。」不曉得王署長及政府有無考慮到互惠對等、暫定執法線、中國大陸漁船在台日適用水域捕撈等問題與立場?

 

貳、互惠對等,台灣漁船作業範圍真的擴大嗎?

        台灣政府對釣魚台列嶼及周邊海域糾紛與日本會談,一貫主張「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的堅定立場。但海域管轄是伴隨主權而發生的,「主權既然在我」,就沒有所謂的爭議,基本上這個主張是有矛盾的,更何況日本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生效後對經濟海域的重視與管理,特別對釣魚台採取強有力的作為,又於201210月把釣魚台國有化。因此,1996年來16次漁業會談,日方堅持以經濟海域劃界方式處理漁業臨時安排,以致無法達成協議。最近12年日本內外情勢的改變,促使台日進行第17次漁業會談並達成協議。惟就結果而言,應非外界所說「台灣漁船作業漁場有所擴大。」

        按行政院2003117日核定內政部劃設之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海巡署原則在此線內進行護漁,200412月政府訂定「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明訂各機關分工權責,成立台日漁業工作小組,農委會依據「漁船監控糸統(VMS)」船位資料,台灣漁船如在暫定執法線內作業遭日本扣押,漁業署給予擔保金或罰鍰80%救助金,如提訴訟並給予法律協助。換言之,台日這次所談適用海域74,000平方公里中69,500平方公里是原本台灣漁船水域,如果他國漁船進入作業,海巡署是需予以驅離或逮捕,除非與台灣有對等互惠外,則台灣漁船哪有擴大漁場?反而將來日本漁船可以不受海巡干擾進入作業。除非這個海域是台灣漁船專用撈捕,否則,我們高興什麼?政府長年護漁不力,這次剛好透過此方式卸責(如附圖一)。

 

參、暫定執法線代表什麼?還要嗎?

        台日雙方因島嶼主權、海域重壘以及國際地位問題,海域劃界是有困難,但為保護漁民作業權益,劃設一條暫定執法線,北至29.3N、南至20N。這次很大方將27N以南24N以北的69,500平方公里與日本合作,但不知換取什麼?也埋下將來海界爭取之敗筆,海巡署巡護還會加強嗎?如果留著,又突顯這次政府會談的無能,又遭後代子孫批判(如附圖二)。

 

肆、適用水域對台灣漁民增加多少利益?

        漁業署長表示,該海域主要漁獲種類包括鯖、黑鮪、黃鰭鮪、旗魚、鬼頭刀、鎖管、鯊、鰹、鯛魚等。估計近3年每年均800艘以上台灣漁船在此作業,漁獲量在4萬噸以上。我們要問的是,增加4,530平方公里海域,可分給台灣漁民多少漁獲量?原來我們69,500平方公里海域是否分給日本漁船作業?多少漁獲量會被分走?另,在政治引導之下,中國漁船會在此作業嗎?如不能排除,這樣的協議有無意義?

 

伍、  結語

        值此之際,東海緊張情勢,台、日、中之政治關係,不免讓人有其他聯想,台日簽署協議是否為抗中?否則日本17年來的堅持,在敏感時刻卻願與台灣談此議題,台灣又想得到什麼?為什麼資源可以分享,但台灣漁民權益要從哪裡獲得與補償?中國是否更高調造成區域更加緊張?同時,東海漁源枯竭,眾多中國漁船可能會到釣魚台海域捕撈,屆時,蘇澳區漁會及漁業團體則欲哭無淚。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