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當前位置:首頁> 觀點與評論>環保

依法行政 停建核四

2013-03-05

黃帝穎(律師、國立大學講師)

        20132月,立法院國民黨團希望通過核四追加預算、主張「先蓋完再說」,民進黨主席蘇貞昌對此表示,國民黨內現在也有停建核四的聲音,如果要停建,那就不應該通過預算。

        事實上,日本福島核變後,全世界都開始檢討核能政策,工業與法治的先進國家-德國,率先停止了七個核電廠的復建,總理默克爾宣示要盡早放棄核電,彰顯的是民主法治國家保護人民生存與環境的憲法精神。

        此外,德國有約二十五萬人上街遊行,表現「非核共識」的公民意志,然而台灣位處地震帶,國際媒體報導的14座高風險核電廠,台灣4座核電廠全部榜上有名,卻不見馬政府對核能政策有任何具體的檢討與改善策略。

        我國憲法第15條明文保障人民的「生存權」,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換言之,政府對人民的「生存」有積極的保護義務,而在國家發展經濟與科技時,政府仍有義務時時檢討政策對環境、生態的衝擊與影響,因此,當世界先進國家因福島核變而重新檢討核能政策時,馬總統卻無力提出具體對策,違反憲法課予政府保護人民生存、環境與生態的「保護義務」。

        此外,我國環境基本法第23條也明文「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換言之,立法者已明確課予政府應逐步完成「非核家園」的義務,但卻絲毫不見馬政府「依法行政」。

        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揭示:「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換言之,若行政機關有誠意實現「非核家園」,針對核四停工,只需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即可,可惜馬政府不願與世界「非核家園」的潮流同步。

        日本經驗告訴我們,核災問題不應只是關注發生機率,而是要探討一旦發生核災,台灣人是否承受得起。萬一核一、核二或核四廠發生事故,則30公里內必須疏散數百萬人,這等於淨空大台北,是個完全不可能執行的應變計畫。

        再者,首都癱瘓造成國家運作停擺的危險、污染造成人民健康和貿易經濟的損失、災後復原的龐大支出,代價實在太大。若馬總統無法符合世界潮流、無力履行保護人民生存、生態與環境的「憲法義務」,只將「依法行政」當成口號,而無視環境基本法「非核家園」的法定義務,即應知所進退,不要戀棧總統權位。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