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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檢察審查會:以陸山會案為例

2013-02-20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針對江國慶冤罪的咎責案,北檢對陳肇敏等人兩度為不起訴處分,高檢署亦兩度為發回續行偵查,致突顯出檢察權的濫用,而難有制衡機制。相對而言,日本針對此種情況所設立的檢察審查會,或可為他山取法的對象。

日本對於大陪審團的移植

        二次大戰結束後,由於美國佔領之故,日本司法也因此產生變化,尤其是刑事訴訟,改採當事人主義,算是其中最大的變革。但日本的此種移植,並非全盤接受,而是經過一定的改良,以當事人對等的認罪協商制度,轉化到日本,卻成為檢察官可以對所有案件為起訴猶豫(緩起訴)與不起訴處分,其裁量權相當之大。而由於日本並無自訴制度,因此,訴追與否完全由檢察官獨佔,權力之大可想而知。所以針對檢察官不為起訴的處分,告訴人除可向上級檢察官為再議,以為自律監督外,任何人皆可向由公民所組成的檢察審查會(簡稱檢審會)提出申告,而成為抑制檢察權最重要的他律機制。

        在過往,檢審會對於檢方所為的處分,若為不當的決議,僅屬於一種參考,而無拘束檢察官之效力。但在2009年5月21日後,由於日本採行國民參審的所謂裁判員制度,所以同樣是由公民組成的檢審會,其決議效力也改成對於檢察官有拘束力,而不再只是花瓶。

        而根據新修正的檢察審查會法,只要檢察官所為的不當處分,任何人皆可向檢審會為申告。而針對不起訴處分的審查,檢審會可為以下三種決議:

1.      起訴建議:即請求檢察官為起訴的考量,但檢察官在調查後,仍可為不起訴。

2.      維持原處分:即認為不起訴並無不當。

3.      強制起訴:由檢審會直接為起訴決定,檢察官即受拘束,不得再為不起訴。

        而在強制起訴的場合,由於違反檢察官的意志,為了防止其不認真論告,所以法官可直接選任辯護人來取代檢察官為公訴者的角色。

 

陸山會案

        而在新制實施後不久,即發生執政的民主黨幹事長 [1]小澤一郎,涉嫌收受不法政治獻金的陸山會事件,在其辦公室遭東京地檢署特搜部大肆搜索,且其秘書及一位執政黨議員並因此遭逮捕後,立刻引起社會譁然。而特搜部如此沸沸揚揚的大動作,但最終竟僅起訴秘書,而對小澤一郎,則以罪證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如此的結果,引發輿論強烈質疑,並有市民團體向東京檢審會為申告,檢審會在連續兩次要求檢方須為起訴考量的決議,東京特搜部竟完全不予理會,而再為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審會終於做出強制起訴的決議。

        雖然案件因此被起訴,但若由一開始即不想起訴此案的檢方,來擔任訴追工作,恐又會有「放水」之虞,所以,就由東京地院指定辯護人來擔任公訴的角色。雖然目前此案最終仍以無罪判決確定,檢察審查會的功能也因此遭到強烈質疑,惟整起事件,至少凸顯公民監督檢察權機制的重要性,致可為我國參考的對象。

 

註1:若在台灣,應可稱為黨主席,而小澤一郎最大的功績,即是在2009年的眾議院大選中,一舉擊敗長期執政的自民黨,而成為日本首相,但在不法政治獻金的醜聞爆發後,形象受挫,而由鳩山由紀夫繼任,不過,其仍擔任幹事長一職,而等同是地下首相,直至東京特搜部為偵查,才因此辭去幹事長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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