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當前台灣公投問題探討

2013-11-11

李明峻(新台灣國策智庫執行長)

        公民投票係指「公民」以其自身的直接「投票」做成決定,因此「選舉」廣義來說也是一種公民投票,只是選舉是選出「人」,而一般所謂的公民投票是決定「事」。台灣在第一波的民主化中,確立總統直選與落實代議式的間接民主制,但為補救責任政治的缺失及國會功能的不足,公民投票制度即成為第二波民主化運動。然而,公投在台灣一直是個政治圖騰,因此台灣的公投不單是法律問題亦是政治問題,因此各界均考慮政治層面的影響。

        關於台灣現行公投制度的問題,首先是公民投票依其法源可區分為涉及一國主權、獨立或領土割讓等國際法問題的「人民投票」;由全體國民以投票決定有關憲法更動或全國性的法律、政策議題的「國民投票」;地方自治團體住民以直接民主對專門實施於該地的法律或政策進行表決的「住民投票」等不同法律層次,甚至還有徵詢或了解全國民眾意見而不具法律效力的「諮詢性公投」,但目前的《公投法》並未做此區分。

        其次,現行《公投法》規定能發動公投的主體有三:總統(第十七條)、立法院(第十六條)和台灣公民(第十條、第十二條)。然而,根據此等公投法的規定,顯然公投發動權將行政機關排除在外,如此不但行政機關無法舉辦「諮詢性公投」,甚至將使在立法院不具多數的執政黨,難以藉公民投票推動自己堅持的政策。另一方面,關於國會對於重大政策問題的公民投票提議權,原本具有保護少數意見的性質,但現行規定卻是賦予立法院的多數團體,而排除少數政府提案的機會,有違人民做成最後裁決以化解政治僵局的制衡機制。

        第三,雖然台灣公民依公投法可以連署提案發動公投,但實際上卻設下極難成案的門檻,而且《公投法》規定的連署時間過短亦是阻礙公投的因素。由公民發動的公民投票要經過提案、連署和投票三個階段,但各級門檻得規定都頗高,發動全國性公投的連署人數甚至高於總統候選人的連署人數,也遠高於原住民族的總人口數,而過高的門檻只是保障既有主流政黨具有發動公投的能力。

        更為人詬病的是公投審議委員會的設立。現行《公投法》關於公投提案之事前審查,第一階段由中選會審查提案書是否符合,第二階段由公投審議委員會審查。目前公投審議委員會常以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否決已達提案門檻的公投案,這豈不意味審議委員的意志超越數萬名提案人的整體意志?此點顯有違憲之嫌。基本上,公投提案的程序應簡化和門檻應降低,公審會職權範圍只能對公投案做程序審查,讓公投提案的修正或重新提出皆相對更為簡易才是。特別是由於現行公民投票制度滯礙難行,如果《公投法》的根本修正有其困難,則針對專門事項進行公投特別立法,擺脫《公投法》的制約,亦不失為一可行之道。

        同時,現行《公投法》對於鄉鎮市級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投並未規定,故而宜鼓勵各縣市議會在立法時,應納入鄉鎮市之自治公投。同時,直轄市和各縣市議會依《公投法》有制定地方性公投自治條例的義務,但至今仍有許多縣市尚未完成地方立法,令人深感遺憾。更何況地方性公民投票,只限於地方自治法規及重要自治事項,地方的公共事務則被排除在外,等於是限制公民投票事項,剝奪人民為國家主人的權利。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