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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政府干預「反媒體壟斷」學運之合憲性

2013-11-11

黃帝穎(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一、前言

「反媒體壟斷」事件延燒,因為教育部發文給各大學要求「關心」參與學運的學生,引發清大學生陳為廷日前在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批評教育部長蔣偉寧,然學生此舉卻引來國民黨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痛批,她說對於學生行為感到痛心,若按照議事規則,學生無權上質詢台詢問行政官員。

馬總統也對此表態說:「言行不合宜,建議有時道歉會更有力量」;更有親藍媒體大罵學生「浪費立委質詢時間,把委員會當成私人舞台的行為,相當不可取」。

二、學生備詢,於法有據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召委鄭麗君解釋,學生是受立委依法邀請來「備詢」,表達社會真實聲音,並沒有「質詢」官員。事實上,我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明文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也揭示「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簡言之,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邀請大學生備詢,討論教育部相關議題,確實於法有據,因此國民黨立委對此批評違反議事規則,恐已違反憲法的明文規定。

三、教育部干預學運,違憲!

教育部向各大學附上「台北參加抗議媒體壟斷的學生名冊」的公文,不論是以關心學生健康或其他名義為說詞,教育部將學生名冊送往各大學的「關心」行為,勢將造成部分參與抗議之學生恐懼,使得學生表達意見的意願降低,變相侵害學生的「言論自由」,各大學應基於「大學自治」的憲法精神,拒絕教育部的違憲要求。

事實上,大學生抗議「媒體壟斷」,是人民對於「壹傳媒交易案」這個公共議題表示意見,為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尤其壹傳媒交易案涉及「新聞自由」與民主發展等公共利益問題,憲法本賦予人民享有最大限度之保護,此為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及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所肯定。簡單的說,學生不論到行政院或公平會前發表公共評論,在我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要求下,政府與大學都應予高度尊重。

再者,釋字第三八號解釋理由書揭示:「大學自治事項教育部對各大學之運作僅屬於適法性監督之地位。教育部監督權之行使,應符合學術自由之保障及大學自治之尊重,不得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乃屬當然。」,換句話說,大法官認為教育部只能對大學做「適法性監督」,而大學生抗議「媒體壟斷」並無違法問題,其所主張言論更受憲法保障,教育部卻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濫權發函命各大學「關心」抗議學生,逾越大法官揭示之「適法性監督」範圍,各大學依據憲法「大學自治」與「言論自由」保障意旨,無需理會教育部的違憲要求。

四、結論

大學生抗議「媒體壟斷」,是人民對於「壹傳媒交易案」這個公共議題表示意見,為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尤其壹傳媒交易案涉及「新聞自由」與民主發展等公共利益問題,憲法本賦予人民享有最大限度之保護。因此,政府對此要求大學「關心」抗議學生,已然牴觸憲法「大學自治」與「言論自由」保障意旨。

尤其甚者,抗議教育部不當干預學運的大學生,受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召委之邀請備詢,符合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意旨,卻遭馬總統、國民黨立委與親藍媒體,以「雙重標準」聯手打壓「大學生」,馬政府處理「反媒體壟斷」學運的「荒腔走板」,已到了踐踏憲法、目無法紀的地步!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