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偉 Awi Mona (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教授)
一、申請法扶案件分
本文是針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原住民族一般案件清冊」為基礎數據,截取「案件類型」、「分會別」、「申請之月份」、「族群別」等變相,交叉統計進而所作成之分析。
就法扶之分類,案件類型初步分為「刑事」、「民事」、「行政」、「家事」四大類型。刑事案件又細分為「刑法分則」及「特殊刑法」兩類。民事事件亦細分為「一般民事」與「特殊民事」。
鑒於各縣市皆有法扶分會,故以分會別作為地理分布統計。尤其是刑事案件須由繫屬法院所在地之法扶提供扶助,故統計各分會與案件間的關係,可從中觀察原住民族之活動與地域的關聯性。此外,針對與原住民族傳統慣習相關的三個特別刑法,增加案件申請之月份及族群別之統計則是為了從各個族群的活動,希冀能從中找出與傳統慣習的蛛絲馬跡。
本文之申請案件以法扶審查過後「准予扶助」為對象,不包含「駁回」扶助申請之部份。
1. 刑事案件分析
(1)地區統計
共計1881件,其中花蓮分會有277件居首,台東分會有252件次之,台中分會208件,台北分會199件。以上四分會接受申請之數量已占總數的一半,可推測該四分會所在之行政區為原住民族分布數量較多者,且其生活上之行為有較高之機率觸犯刑法上之規定。
(2)案件統計
從涉犯法條中觀察,數量最多者為詐欺罪,計246件。其次為傷害及重傷罪,計215件。再來是竊盜竊佔罪,計206件。詐欺罪會居首之原因,初步推測可能與詐欺實務上常採用的借名登記(買賣、租借帳戶)有關。
2. 特別刑法案件
(1)案件統計
所觸犯之特別刑法數量較多者,依序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46件,《森林法》125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73件,《野生動物保護法》42件、《貪汙治罪條例》30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涉嫌之罪名以製造、販賣、運輸各及毒品罪和施用毒品罪為大宗。觸犯《森林法》之罪以違法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為主。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者以涉嫌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槍罪最多。《野生動物保護法》中以涉嫌獵捕、宰殺保育動物罪為多數。
(2)地區統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申請扶助數量較多之分會依序為台中、花蓮、台北、台東、桃園。《森林法》則依序是台東、南投、花蓮。《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台東分會之申請數量最多。
(3)族群統計
涉嫌觸犯《森林法》人數較高的族群為泰雅族、布農族、排灣族等等。《槍砲條例》則是布農族、阿美族、排灣族等等。《野生動物保護法》則以布農族為多數。
(4)月分統計
《森林法》及《槍砲條例》之申請案件整年度皆有,前者在8月分有多達26件,平均每月有4到10件不等。後者在6、7、8月達到高峰,各有13、11、10件之申請數量。《野生動物保護法》非每個月分皆有申請扶助之紀錄,以12月的10件申請數量最多。
3. 民事事件分析
一般民事事件
(1)地區統計
一般民事案件主要分布在台東分會(94件)及大台北地區的台北分會(47件)及板橋分會(44件),占全部數量370件的一半,可能與族群人口分布相關。
(2)案件統計
民事事件中,比例最高的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糾紛,有215件,占全部數量的百分之五十八。侵權行為中以車禍、性侵害及其他一般侵權行為為主。物權之物上請求權有26件,租賃契約、借貸契約衍伸出的糾紛各有23件,為民事事件中數量較多者。
家事事件
(1)地區統計
家事事件之數量共計278件,其中台東分會有69件,花蓮分會有43件,屏東分會有40件,占全部數量的百分之五十四。
(2)案件分析
家事事件中,關於扶養之事件有96件居冠,其次為監護權之事件計64件,親權、確認子女關係及否認親權之事件亦皆有近三十件的申請數量。
特殊民事事件
在特殊民事部分,值得關注的是勞工事件的比例最高。當中又以職業傷害到法扶申請扶助之數量最多。特殊民事之事件共計88件申請,勞工事件占了49件,因職業傷害而申請者又占其中21件,不可謂不多。
從以上資料分析可初步推測,原住民族之數量目前很高的比例分布在台東及花蓮地區。但是,在台北、台中、桃園等地區因事件之類型亦顯示著有不少原住民族生活在此。
整體來說,原住民族傳統生活習慣、文化傳統與經濟生產行為,從各項法院實務見解分析,向來均被視為破壞自然生態之平衡及物種之多樣性,因此認為必須受到國家生態保育政策之限制,分別以《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森林法》做有條件之肯認與除罪化。若將各項法規所保障之法益及其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文化相互間之衝突做一簡化的比較,可以歸納為原住民利用自然資源(包括林(副)產物採集之生活習慣)與森林保育價值之衝突、漁獵文化與生態保育及治安維護之衝突。然則,此間所意欲追求與保障之價值優先順序,從司法實務的見解中,仍然呈現以森林生態保育及治安維護為先的結果僅在例外的情形下,以在原住民基於生活、傳統文化與祭儀之目的,且經行政申請程序後准許之。再者,我國刑事法律並無針對特殊「族群」之差異,而就法律適用上為不同之對待。因此,原住民犯罪,除前揭三項法規(《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森林法》)明列原住民身分且基於傳統文化與生活習慣之相關面向外,不論是關於法院之審級或管轄權,乃至於實體法、程序法之適用,均無特殊規定之處。雖言如此,諸多法院審理實務,面對原住民基於傳統生活習慣、文化傳統與經濟生產所生刑法評價之行為,多係於量刑時表示原住民身分之特殊性,而於最終量刑時,統整性的以下列兩項原則予以綜合考量:一為指出僅以原住民身分納入量刑考量,恐於法無據;二為認定原住民為(經濟)弱勢族群,量刑時兼顧之。
二、研究發想
原住民族於其所生活社會中,往往處於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方面之弱勢,不僅參與及享受各種國家、衛生、文教及社會福利制度之機會常常受到歧視,甚至面臨自身權益受損或行為與國家法制相牴觸而產生法律責任時,往往無法透過國家司法制度獲得有效之救濟。由於原住民經常處於被邊緣化的社會位置,多數原住民族長期在社會上遭受蔑視,原住民族文化也經常被視為是次等文化,其習慣法亦往往受到優勢族群的忽視。法律係文化的表現,民族間若具有不同的文化習慣,在「法意識」或對於法律的想像、是非對錯的判斷標準即可能有差異。法律也經常被居於優勢主導地位者用來作為創設新控制規範系統之工具,並易導致殖民者的法律系統與被殖民者自身原已存在的法律系統同時併存。當原住民族習慣法遭受國家法律體系漠視,但其習慣法意識仍根植於族群之中,便會一再引發國家法制與原住民族習慣法之衝突。故本文認為,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文化在司法權之保障議題上,絕非單純設置特別審理程序、設立原住民族法院或專屬法庭即可徹底解決,而應先根據法律多元論述,跳脫國家制定法的研究框架,詳加研究、調查現行法律規範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有何落差、發生落差之政治、經濟、法律、社會及文化面向的原因,再整體檢視我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規範應否予以調整,思考如何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融入相關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方能根本解決問題。
為改善原住民的司法困境,司法院於2013年1月開始於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東、花蓮等九所地方法院,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以加強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受益權。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之設置,強調了原住民族語通譯的協助18、原住民法律扶助之加強、專家證人之引進,以及法官的同理心和傾聽等,或可營造出一個對原住民族友善的司法環境;但是,目前相關實體法與程序法並未作修正,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法則尚未被納入現行法律體系中,當國家法律與原住民傳統規範發生衝突時,屬於大陸法系的台灣法院仍需依國家法律來進行審理裁判;究竟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的設置,是否真正能夠發揮保護原住民族權利之目的?透過對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互動關連之檢視,可以獲得更為聚焦的在地觀點。
三、以文化脈絡回應司法論述
1. 文明(Civilization)與野蠻(Barbarism)論述的影響
基督宗教→殖民主義→現代國家體系
說明:國家對於原住民族及其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掠奪與實施「統治」,或對其擁有「主權」,可回溯至羅馬帝國時代傳承下來的這些可怕含義,以及原住民族遭受非人待遇的歷史。
2.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專業法庭
原住民在面對司法訴訟程序所面臨的困境,大抵上涵蓋以下三個層面:
(1) 文化與語言的隔閡
(2) 法律扶助與諮詢機制的不足
(3)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法效力
3. 多元文化權利的正當性基礎
特定弱勢族群或團體人民之積極保障
(1) 不可改變的不利特徵
(2) 政治結構或程序上的弱勢地位
(3) 對該分類存在有歷史或社會性的歧視。
四、互動關連實踐
法官湯文章於「原住民族在訴訟法上地位之研究」一文中曾指出,原住民於訴訟上面臨了「審判法官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瞭解不足,無法讓法庭成為原漢溝通的平台」、「審判程序所使用語言文字過於僵化,通譯亦非法律專家,無法適切傳達原住民當事人的意思」、「在民事訴訟程序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情形下,原住民因不諳律並處於經濟弱勢,經常不知如何主張自身權利」、「習慣法文獻欠缺,難作為裁判依據」等問題,導致原住民經常受到不利益的裁判。
為解決原住民族的司法困境,肯認原住民法制具有特殊性,以及原住民族在訴訟上的弱勢地位,除仰賴立法機關以立法的方式,承認就某些事項,原住民族的習慣規範應優先於一般的民事法律,並輔以法官們於審理案件時,將原住民傳統習慣法與基本人權概念全數納入審酌範疇之外,若干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均主張,在台灣既有的法院體系裡,設置「原住民專業法庭」是一個立即可行的解決方案。希望透過專業法官的遴選,由熟悉原住民習慣及相關特別法制的法官來承辦原住民涉訟案件,依原住民族的法律概念排解原住民所遭遇的糾紛,以去除法律對原住民的殖民狀態,保障原住民司法人權,尊重原住民的文化價值觀,並提高司法之可信賴度。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為保障原住民於刑事訴訟上的權益,應調整法官或法院的事務分配;於現有司法制度下設置原住民專屬法庭,仍無法改變原住民仍為審判客體的身分;若能由原住民直接參與審判,與職業法官一同審判並形成裁判,應可扭轉原住民於法制上的客體地位,建立原住的審判主體地位,加強原漢之間的法律平等對話。
1. 基礎方面—強化部落治理機能、肯認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並提供構建原住民族習慣立法化之正確路徑
2. 外部規範力量—國際規範發展與國內法制政策接軌,建立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公平審判權論述部分之重要性
3. 在地實踐方面—調整國內法制規範架構暨研擬原住民族習慣法與糾紛排解解釋原則之重要性
從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多元文化的憲政價值以觀,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作為體現部落關係、行為規範與價值體系的中介過程,類此社會觀念型態、群體生活模式,及其所構築之社會規範和制度,均屬原住民族文化呈現本身。據此,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作為司法權保障的內涵,提供憲法以多元文化價值為核心的基石。亦即,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文化與祭儀/爭端解決機制之規範要旨,係在確立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之建立,以及傳統文化之保存與發展。前揭規範要旨,同樣顯現在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內容,申明深信由原住民族掌管對他們自己和對他們的土地、領土和資源產生影響的發展,將使他們能夠保持和加強他們的機構、文化和傳統,並根據自己的願望和需要促進自身發展,並認識到尊重原住民族知識、文化和傳統習慣,有助於實現可持續和公平的發展,並有助於妥善管理環境。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居住正義:都市原住民族居住權與適足住房權
伊凡諾幹Iban Nokan
一、前言
⊙「居住權」與「適足住房權」的內涵:
‧ 居住權:(1)狹義居住權—狹義居住權為私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房屋以及其他附著物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2)廣義居住權—若居住權有時被定位為私權、公權、福利權,有時被定位為人權,甚或被定住為其他的權利,則屬廣義的居住權。〈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因此,居住權可視為人民的基本權利。
‧ 適足住房權: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之第4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的解釋,所謂「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
⊙「居住正義」的內容,可從居住權的公平正義與居住正義兩方面來說明:
‧ 公平正義:一是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著重在人群間適當分配好的事項如財富、權力、報酬、尊敬等。二是應報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著重對惡行的適當回應。
‧ 居住正義:居住正義至少應該合乎居住公平與居住正義二個原則,即:(1)居住公平—在現代社會中,每一人不論其所得、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特性、族群文化如何,都應該獲得平等對待,而能住得有尊嚴;也就是說社會上不應有人無處棲身,或住在不合乎最低居住標準的住宅內。(2)居住正義—由於所得分配不均,因此,當所得較低的族羣獲得居住環境的改善之後,所得較高的族群,社會上才容許有「富人住豪宅」的存在。
(http://www.npf.org.tw/post/2/12237)
二、聯合國對於原住民族居住正義的關注
⊙聯合國居住權計畫方案(United Nations Housing Rights Programme)
創立於2002年4月,促成了解一般人權和特別情況的居住權。和人類安置委員會、人權委員會、UN-HABITAT以及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一致結合,執行"牢固的土地保有權全球計畫"。
2004年5月完成第一個二年的執行週期。這個計畫已經建立一個提供居住權大量資料的網站,定名為"居住權法規",它能復查國際的和國家的居住權法規和判決,它的三個支援的出版品名為:『居住權的國際機制』、『國家居住權法規』和『居住權選擇的判決專輯』,以及其他文件,計畫案網站便利於使用,且有最即時的新訊息可供利用,這個研究是具備國際水平,為居住權框架和法規改進的指引。
此一計畫另一重要的全球性活動是探討解決原住民和適當的居住權。行動反應來自原住民議題常設論壇,第一次探討全球原住民在城市和城市安置的議題和需要,在2004年底完成。
(http://www.law-culture.com/showNews.asp?id=15007)
⊙文件
〈原住民族人權和基本自由情況特別報告員關於大規模發展專案的影響的報告〉,E/CN.4/2003/90
⊙宣言
“原住民族有權擁有、使用、開發和控制因他們傳統上擁有或其他傳統上的佔有或使用而持有的,以及他們以其他方式獲得的土地、領土和資源。”(《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26條第二款,2007年9月13日)
⊙出版品和指南
‧ 『讓城市中的原住民族居有其所:關於原住民族的城市政策指南』(2008年)
‧ 『城市原住民族與移民:政策、方案和做法回顧』(2010年)
三、臺灣落實居住正義的努力
⊙兩人權公約 : 居住權應人人享有
臺灣在2009年正式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通過該兩公約施行法。在民間團體監督與催促下,終使政府在2012年完成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於2013年2月底舉行國內第一次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審查會為期三天,於3月1日由國際審查委員提出「結論性觀察意見」(Concluding Observations),是近年來臺灣最重要的人權文件,將做為未來人權政策與法令修正之參考與依據。
在上述的兩公約國際審查會中,國際專家們基於獨立的人權關懷與專業,做出結論性意見第47點至第49點有關住屋權的建議要求,認為臺灣政府要停止強制驅逐住民,並提供合宜的替代住宅。專家的這份文書並非只是建議,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6條,這份文件應該視為「人權報告制度」一環,具有一定法律地位。
(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article_show.cfm?a=5156)
⊙「居住正義五法」的完成立法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土地徵收條例〉以及〈住宅法〉等「地政五法」或「居住正義五法」的通過,將逐漸為臺灣的「居住正義」做嚴格的把關與監督;惟居住正義並非僅考量人民的居住權,尚須進一步考量適足住房權。
其中,〈住宅法〉制定的目的在於「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該法第3條中定義社會住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第4條明定本法所定具特殊情形或身分之第九項為「原住民」。而第33條更規定:「(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營造住宅景觀及風貌,得補助或獎勵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具地方或民族特色之住宅。(第二項)前項補助或獎勵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規劃合宜住宅及社會住宅
‧ 合宜住宅係按「健全房屋市場方案」辦理,為房地出售,採限定承購資格,提供中低收入之無自有住宅家庭合宜價位之住宅,以達促進臺北都會區住宅供給與需求之均衡,舒緩房價上漲情形之政策目標。目前推動中之合宜住宅位於「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案」及「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興建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案」。
‧ 社會住宅則是為協助部分無法透過租金補貼在市場上租到合適住宅之弱勢者,解決其居住問題,惟只租不售。將採高品質建築規劃設計,並為避免標籤化問題產生,將採適度分散、混居,並將由政府委託社會福利團體,或於一定規模以上之社會住宅引入社工員服務,協助照護、就業、生活輔導等,俾利弱勢者有機會融入社會,達到脫貧的終極目標。
按照行政院核定之「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推動包括萬華青年段、松山寶清段、三重大同南段、三重同安厝段及中和秀峰段等5處試辦基地之興辦,計1,661戶。將由中央補助土地價款約33億元,至於實際興辦及後續維護管理則由地方政府辦理。各基地混居比例、安置照顧對象、入住者資格條件、審核方式(評點)、租金額度及租賃期限等,由地方政府依據個案當地人口結構、基地特性、定位與社會需求訂定之。
「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業於2014年1月6日奉行政院核定在案,以勘選合適國宅用地興辦社會住宅,鼓勵閒置校園或公有閒置建築物改建社會住宅及納入各地方政府社會住宅推動計畫為主要內容,後續將儘速辦理相關事宜,以提供優質社會住宅,優先照顧弱勢者及青年居住需求。
(http://www.moi.gov.tw/chi/chi_ipmoi_note/ipmoi_note_detail.aspx?sn=74)
⊙原住民族住宅政策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項下包括「經濟事業貸款信用保證」、「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信用保證」及「住宅貸款信用保證」。其中,「住宅貸款信用保證」係滿二十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個人,每戶(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貸款之信用保證以一人為限。(1)建購自用住宅:每戶保證額度上限,臺北市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臺北市以外地區為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最高保證十成。(2)修繕住宅貸款:每戶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承辦金融機構得就核估借款人修繕住宅所需金額於不超過貸款上限移送本基金保證十成。若為政策性住宅貸款,悉依政府機關政策性住宅貸款相關規定辦理。
‧ 原民會依據行政院之「整體住宅政策」,暨內政部「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自2007年度起不再辦理新增原住民優惠住宅貸款業務,本項業務移由內政部營建署統一依新制優惠方式辦理。至於「輔助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及「都市原住民中低收入戶租金補助」二項業務,2007年度起亦移由內政部營建署統籌辦理(亦即,由內政部營建署新訂相關租屋補助規定,統一辦理全國租屋補助業務;有關原住民部分,亦納入該署新制規定辦理,並排除僅都市原住民中低收入戶申辦之限制,倘需申辦,仍請逕洽所在地縣市政府業務單位辦理),2006年度以前舊貸戶部分仍由該會提供利息補貼。
‧原民會訂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因此,目前僅有符合前述要點規定之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才得予建(購)住宅補助每戶新臺幣20萬元,修繕住宅補助最高額10萬元;倘需申請本項補助,請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洽辦。
‧原民會為協助地方政府積極辦理都會區河濱原住民聚落安置問題,表示,倘地方政府已自行先籌措經費或編列預算,且已覓妥安置土地,並委託專業單位完成規劃設計,原民會將以酌予補助「部分公共設施經費」方式協助辦理;目前新北市政府為安置三鶯及溪洲聚落,於2013年10月間向原民會提報「三峽原住民族文化福利園區暨溪州阿美族生活文化園區之公共基礎設施補助計畫書」,原民會基於協助地方政府,已於11月1日核定同意補助共計7,640萬元整。
四、新北市社會住宅政策
(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6次臨時會市長朱立倫專案報告,103年3月17日)
(一)社會住宅政策願景-「永續新北、安居城市」
(二)執行現況
1、政策補貼計畫
2、住者有屋計畫
(1)引進民間資源興辦社會住宅
3、居住環境改造計畫
4、住宅資訊透明計畫\\
(三)後續工作目標
1、穩健累積社會住宅數量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社會住宅政策:溪洲部落模式 VS. 三鶯部落模式
‧ 三鶯部落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安置計畫
採民間興辦模式,由部落成立法人後辦理興辦事業計畫、用地變更及租用。市府協助基礎設施施工,及補助1/3家屋興建施作費用。
‧溪洲部落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安置計畫
原則比照三鶯部落模式採民間興辦模式,惟部落希望採由政府主辦興建,由部落承租模式,目前由原民局協調中。
‧ 三鶯部落原住民族文化園區、溪洲阿美族原住民生活文化園區最新辦理情形(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31日)
「三鶯部落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基礎設施工程」:業於103年3月 7 日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103年3月14日函請國產署申辦基礎設施用地撥用事宜。另有關園區基礎設施工程雖於102年11月29日完成決標,目前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刻正辦理園區用地協商與農損救濟金發放事宜,後續將俟前揭工作完成後續行辦理工程開工。
「新店區溪洲阿美族生活文化圈區基礎設施工程」:目前刻正辦理園區公共基礎設施工程設計作業(基本設計本府已於102年11月29日完成,細部設計預計於103年4 月底完成),後續將俟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與溪洲部落溝通完成並確認家屋興辦模式後,即可辦理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作業。
⊙都市原住民族社會住宅:新店溪洲阿美族生活文化園區興辦模式
(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主要規劃設計原則
‧ 先建後遷,就近安置
‧ 土地公有,建物共管
‧ 政府補助經費
‧ 協同住宅,參與式設計
‧ 創意營建過程
‧ 溪洲部落,永續經營自治
六、結論
‧ 為解決都市原住民族居住問題,並尊重其自治及生活權利與文化權利,除繼續採取政策補貼外,應廣為興辦原住民族社會住宅。而原住民族社會住宅具社會福利補貼性質與社會弱勢優先正當性,與一般社會住宅不同,其營運模式建議採用PPP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由房屋所有權人(地方政府)授權給生活區域使用者(部落協會)管理,並撥付一定金額(物業管理費用),作為硬體維護修繕作業基金。亦即按照公私合作精神,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協助興建住宅,並由部落法人與地方政府簽訂長期委託維護管理契約,房舍交由部落協會管理維護,並收取租金交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得提撥部分金額作為房舍維護管理費用。
因社會住宅由過去的政府管理,改由第三人及部落共同管理維護模式,可大幅減少政府的管理成本,又只租不賣的公營住宅,因可避免私人轉賣,有減少公平性爭議的政策效果,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採取的「政府主辦興建,部落承租」的新店溪洲阿美族生活文化園區興辦模式,對於推動興辦新北市乃至於全臺灣都市原住民族社會住宅,應具啟發性。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陳張培倫(Tunkan Tansikian) (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
一、政策邏輯
1.教育本土化→尊重多元文化
2.原住民族運動→追求民族自主自決
二、政策核心原則:一般教育/民族教育雙重路線
三、政策實踐難局:職權偏斜化的雙重路線
四、政策改革可能方向:
1.建立原住民族參與正式學制、實踐教育自主性的空間
2.建立中央與地方原民主管機關參與學校運作之空間
a.中央層級:國家總體教育政策規劃、課程設計、教科書編審、教師培育
b.地方層級:原民地區學校之經營運作、課程規劃、教師甄選
c.原民自治:民族自治區政府或部落與在地學校的關係(最近數個版本的自治法草案均缺乏此一面向)
(此文稿為2014年3月27日於新境界基金會智庫族群小組會議之引言稿)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Yapasuyongʉ Poiconʉ
2000年以來,為了建立原住民族自治制度,官方及民間曾出現多種的法律草案版本,約略歸納,其立法方式有以下幾種不同的取向:
1.仿地方制度法:原民會於2001年提出的104條版的草案,除了自治區成立程序及自治區內教育事務之規定外,其餘章節體例及具體規範內容,泰半襲用地方制度法的規定。
2.程序性立法:2003年原民會提出16條版草案,僅規範原住民族自治之原則性、程序性規定,至於具體自治權限、自治事項、自治組織等內涵,則留待於各族之自治法中再行規範,立法院楊仁福委員也曾提出類似的版本。
3.簽訂條約:原民會於2005年提出「憲法原住民族專章」,其中規定各族之自治制度,由各族和總統協商簽訂自治協定,經立法院追認後實施。
4. 中央到自治區的民族自治體制建構:立法院蔡中涵及瓦歷斯‧貝林委員於2003年共同提出草案,規定應成立中央民族議會及中央民族政府,中央民族議會與總統對話及其他自治法案、預算、彈劾等事宜,中央民族政府則與行政院對等,而為自治區的直接上級機關,易言之,行政院並無管轄自治區的權限。原住民立法委員享有法案否決權。自治區設自治區政府及議會,採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制度。自治區底下設自治鄉,自治鄉底下設部落。其中自治鄉之組成及形式,得結合傳統習俗及民主原則,由該鄉鄉民自由決定其自治制度。原住民族得以傳統或該民族認定之方式選舉代表。
5.空間合一版:原民會2010年提出的版本表面上是仿地方制度法,然而大幅限縮自治區的自治事項及自治權限,並且自治區並無實質的行政管轄區域範圍。
6.暫行條例:目前正在行政院審議的草案要有三項特色:其一是「大自治區」概念,亦即所有原住民族共同成立一個自治區,自治區底下則設各族的「族區」;其二,自治區組織依附現行行政體制,依該草案,自治區區長由原民會主任委員兼任,自治區的委員由族區委員擔任;族區的委員則由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及部落會議推派之代表擔任;其三,如同空間合一版,自治區的自治事項及自治權限被限縮,且自治區並無實質的行政管轄區域範圍。
7.另一種比較複雜的方式,是因應我國法律多如牛毛的處境,自治法逐一排除相關法規,排除之後還要另外制定相關制度,或授權由自治區自行訂定法規,以取代已被排除適用的中央法規。
第三種方式賦予自治區一個政治上的高度(也就是所謂的準國與國關係),並且讓各族在簽屬協定的過程中,可以有因族制宜的規定,而且立法院追認後就具有法律效力。第四種建構從中央到自治區的完整體制,並且透過立法院原住民委員的否決權,構成自治區免於國會恣意立法、干預的保護傘,相當接近「國中之國」的目標。第七種則是可以在國家法制上清出一個自治的空間,原住民族法在這個空間可以有發展的機會。這三種方式應較能滿足原住民族自治的需求。
第二種的主要問題在於,既然要制定各族的自治法,倒不如直接制定各族的自治法,何必先制定原則性的法呢?如此則徒然耗費立法資源及能量。第一種也不可取,因為民族自治很重要的精神是「民族」,也就民族的傳統制度、典章、法律及土地,這和地方制度法截然不同,依這種立法模式,則勢必會用新的制度消滅固有制度,用新的法律取代習慣法。
第五種及第六種是2010年後原民會推動的方式,第五種有以下主要四個問題:
一、欠缺土地及自然資源規範制定權
1.依第21條規定,自治區只有獵捕野生動物、採集林產物、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土石、利用水資源等行為之「核准」權限,但其核准仍應依其他機關制定之法規,並無制定規範權限。
2.自治的精神在於自律而非他律,且土地及自然資源是原住民族自治的核心,核心事項都受到其他機關法規的限制,自治有名無實。
二、不尊重原住民族固有體制及傳統習慣
雖賦予部落法人地位,但僅有自治區委託的權限,而由於自治區自治事項少,能委託部落辦理之事項更少,因此部落雖取得法人地位,但無法扮演過去作為自治基礎單元的功能。
三、自治事項少
自治區之自治事項除去組織行政,僅剩下文化及不完整的自然資源管理權或參與權,其他事項均由地方政府辦理,未來自治區必須事事遷就縣政府甚至鄉公所,喪失民族自治的意義。
四、無區域
原住民族均有其完整固有領域,為了遷就一、二族領域內已有大量非原住民之民族,而讓所有原住民族都不能實施領域自治,欠缺正當性。
至於第六種,除制度內容因承繼第五種之規定而有與第五種相同的問題外,另一個問題與該版本強調「試辦」有關,亦即自治區政府的職務幾乎完全由現行公職人員擔任。在此一前提下,雖然美其名是透過試辦訓練原住民族的自治能力,但實際上原本未擔任公職的原住民幾乎沒有機會參與自治區的「試辦」,也就失去了試辦的核心意義。
(此文稿為2014年2月27日於新境界基金會智庫族群小組會議之引言稿)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官大偉(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助理教授)
和現代國家政治與市場經濟接觸後,所產生因為和原本文化邏輯相扞格而形成的困境,是許多原住民族共同經驗並且正在面對的問題,許多時候,原住民族雖然在政治權利的爭取上有所斬獲,但經濟上卻未必有相同的進展,整體而言,在原住民族發展的論述上,是較相當缺乏經濟發展的討論和想像的。經過筆者初步整理我國目前和原住民族經濟相關的研究,收集到學位論文42篇、學術期刊8篇、專書17本,其中以馬凱、傅君等人在1990年代末期所做的一系列研究,較屬政策研究的取向,以下就回顧這一系列的原住民族經濟政策研究,並在最後提出筆者的初步心得。
1998年,由馬凱擔任顧問,傅君擔任主持人之「活化部落經濟生機─振興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之研究」,乃是由行政院原民會所委託,該計畫指出經濟人類學形式論與實質論的爭論,並採取實質論的立場,也就是認為應該從文化內在的觀點來理解經濟行為,並分析了包含達娜伊谷在內的幾個社區經濟案例,認為應該追求建立在文化基礎上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
同年年底,馬凱在「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施政整體規劃之四─原住民族經濟體系之規劃」報告中指出:「市場經濟的基石乃是數百年來發展漸趨完善的財產權體制,這又與一套以私有財產為根基的法律體系完全結合。強調共享、協作、無私的原住民族社會,其法律規範及財產體制則與此大相逕庭,幾乎全然不能相容」,但他也認為「在這種種不利因素的制約之下,原住民族社會亦有其優越於主流社會之處:許多原住民生活空間饒富山林之勝、水湄之美,成為觀光攬勝的重要據點。原住民族文化本身及與既有文化緊密結合、透露出獨特風格的原住民族工藝產品,有其突出的市場價值」。他提出要具體結合這個優勢的作法做法是:積極開發當地的工藝產品資源,以及發展觀光產業。
1999年,由馬凱親自主持的「活化部落經濟生機─振興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區域細部規劃」經過了在蘭嶼的時地踏查後發現:「目前的原住民族部落需要往幾個方向努力,方有可能達成人文、生態保育與經濟發展兼顧的目標。具體的做法是,遵循部落原有的秩序,以長老為中心,建立一個強而有力的新規範體系,建立形成共識的機制,做為推動共同建設的基礎,儘可能發覺並提升既有資源的價值。除了良好的規畫之外,為達到此一目標,我們需要在原住民部落與主流社會進行各方面的互動,一方面負責監督主導商品經濟的運作,並將其收益分配給部落成員」。 並建議屏東縣牡丹鄉在主、客觀的條件上都十分適當,作為第一個階段的實驗區。
在這份報告中也指出,為了活化部落經濟生機,有幾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包括:
(1)應儘可能讓原住民族保持最高的自主性,特別是高度自主的政治與社會體制,使原住民族不因為其人數上的絕對劣勢,以及其文化及社會組織與主流社會極大的差異甚至扞格不容,而在主流社會以人數與經濟力量優勢的主導之下,失去了合理的生存與發展空間,或者被迫採取不適當的發展模式。也應包括高度自主的經濟體制,其自主性應呈現在諸如,生產方式、分配方式的選擇,資源利用及收取報償的機制乃至財產權的擁有與支配方式的選擇等。由於如前所述,原住民族的文化本身有諸多特色與一般市場經濟體制並不完全相容,因此,給予原住民族適當的自主權以決定其最適的文化與市場之間的平衡點,是至關緊要的事情。
(2)尊重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與都市原住民之間在文化、生活環境上的差異,分別採取不同的發展模式。更進一步,亦應尊重不同部落之間的差異而有不同的規畫構想。
(3)經濟發展應與原
住民族所擁有的資源如土地、傳統文化與生活習俗、各項技藝、藝術專長等密切結合,使其相輔相成或是相互為用,發展出既有特色又有利益的原住民族經濟體系。
(4)都市原住民的生活環境、工作方式亦應設法與其族群文化適當結合,不致造成扞格不容的衝突,更進一步將之化為助力,支持其經濟活動,同時,都市原住民的經濟活動亦應設法與山地及平地原住民經濟體系有效整合。
針對這些問題,該報告提出具體的解決辦法是:
(1)原住民經濟的發展必須以維護與發揚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為其依歸,如果發展經濟導致文化的特色喪失,甚至文化傳承的滅絕,則為捨本逐末,斷不可取。
(2)一切原住民事務規畫都應以原住民族文化為核心,而不能以主流社會為核心、原住民族為邊陲的思維模式進行。
(3)由於文化特色與社會結構的不同,以及原住民族市場經濟成分的欠缺,應設法以最低程度的市場經濟運作促進原住民族的經濟發展。
(4)原住民族應對其居住區域的利用方式保有高度自主權,但與主流社會的整體發展計畫儘可能相容而非相斥,設法在兩者之間尋求對雙方最適當的平衡點。
(5)原住民族各部落應在鞏固加強原有長老或頭目體制之下,建立堅強的部落秩序與規範體系,凝聚部落向心力,並團結部落成員力量,對外折衝爭取部落共同權益。在此新秩序主導之下,構建一個具有上述猛龍集團同樣效能的與外界從事經濟互動的界面。
(6)在各部落的上述界面單獨或共同努力之下,提昇民族工藝產品的品質、技術、與產量,建立品牌、區隔市場、排除仿冒,使工藝產品成為一般原住民家庭的重要經濟來源。
(7)積極培訓原住民族青少年工藝、文化、漁獵、生態解說、行銷、管理等才能,參與上述界面工作,或在觀光區與保育區內提供必要服務。
(8)在部落新秩序的主導之下,規畫土地資源利用方式,建立適當規範,與主流社會溝通、對話,爭取發言權,簡化行政程序,調整不適法規,使上述活動可以合法、合理進行。
(9)原住民族部落所需經費預算,除來自上述土地使用代價、觀光、民族工藝所獲收益的共同利用部分之外,來自政府的相關預算應儘可能與主流社會地方政府的用度有所劃分,以充分滿足各部落的基本需求。
心得:
1. 這些政策研究,確實指出了造成原住民族經濟困境幾個重要的關鍵,像是政治的不夠自主性、部落傳統領導方式被弱化、土地利用的限制等等,而這些是和政治權、土地權等議題息息相關,也就是說,經濟的發展必須和政治權與土地權的提升相配合才能達成。
2. 這些政策研究所提出的解決方案,都不太看得到政府應該做的資源重分配或計畫經濟上可以扮演的角色,這大概是因為馬凱本人相信自由市場的學術取向有關。但政府可以、該做的只有這些嗎?還是有其他可能?(例如先前原住民土地銀行的構想),似乎值得進一步的討論。
(此文稿為2014年3月13日於新境界基金會智庫族群小組會議之引言稿)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施正鋒(東華大學民族發展暨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在過去二十年來,社會運動對於少數/弱勢族群的關懷,大體是以權利保障作為最主要的訴求。民進黨在2000連上台,施政重心在於如何將信念具體法治化,特別是族群平等的理想,譬如『語言平等/公平法』的草擬。儘管『世界人權宣言』楬櫫「人生而平等」,然而,或許因為受到傳統自由主義對於個人的專注,真正運用到族群之間的互動之際,難免遭到相當的質疑。
在這裡,我們根據Baker等人(2004),呈現一個族群平等政策推動的概念架構(圖1),釐清彼此之間的因果關係。基本上,我們是以公共政策制定的過程作為主軸,把相關的概念放在一起討論,讓大家了解專業分工的定位。我們先要面對的是社會上出現不平等,經過觀察及描述之後,必須去解釋這些現象產生,然後,再根據平等這個目標,透過政策及制度來加以規範,近似於醫師問診(what)、病理分析(why)、以及開藥(for what、how)的流程。
首先,就水平面而言(也就是廣化),不管是平等、還是不平等,我們可以分為政治(權力)、經濟(資源)、社會(地位)、以及文化(認同)等四個層面/場域。接著,就垂直面而言(也就是深化),我們可以有基本、機會、以及狀態等三種境界(圖2)。我們必須指出,就廣化的光譜而言,只能算是概略的分類,未必真的有優先順序;至於內容為何,必須社會內部經過討論來取得共識。就深化軸線來看,基本平等是指作為每個族群及其成員應該都要享有的,機會平等是指族群及其成員在形式及實質上是否能公平競爭,而狀態公平則是所有族群及其成員真的都有選擇、或是獲勝的機會。
基本平等是起碼的要求,譬如參與決策、工作溫飽、相互尊重、以及容忍差異。機會平等是一種消極的調和機制,想辦法去管制彼此的關係,不要讓衝突惡化為流血;狀態平等則是積極地挑戰現有的社會結構,想要透過制度設計來推動社會體系的改造。整體社會結構又可以根據上述四個層面細分:政治(憲政、立法、司法、行政、政黨、選舉、民間團體)、經濟(民營事業、公營事業、非營利事業、組合、公會、)、社會(家庭、社團、慈善家購)、以及文化(教育、媒體、宗教、藝術、文學、電影、音樂)。
整體來看,我們有三種任務。第一種是透過本身的專業訓練,嘗試著去找出造成族群間不平等的成因;第二種是努力去說服大家,那種境界的平等是我們應該去追求的;第三種是發揮學以致用的精神,將理想化為制度的建構。當然,如果行有餘力,也可以投入政治策略的思考,參與短中長程目標的推動。
(本文引言於新境界基金會,族群關係小組聯席會議,2013/3/21。)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張維安(國立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院長)
一、前言
「客家學術研究」不論是作為客家社會文化振興的一環,作為客家社會文化運動的一部份,或者作為多元社會建構的一份努力,都具有重要性。客家知識體系的建構在客家論述的進行中,至為關鍵。客家學術研究的方式,曾有人倡議設立綜合性客家大學(例如義民大學),但是在當前教育與社會的情況下設立綜合性客家大學有許多困難。後來以設立客家學院作為替代方案,目前分別在桃竹苗設立三個客家學院(桃園的中央大學,新竹的交通大學,苗栗的聯合大學),並在南部地區設立客家文化研究所。目前已經運作的三個學院與兩個獨立研究所,都是以「機構性的客家研究」作為設計。
根據觀察,「機構式的客家研究」,多數是以客家研究的政策性經費來協助該校的其他發展,只有部份用在客家研究本身,而且能參與的人數少,學科範圍有限,而且需要重新建立各種學科的基本訓練,才能提供客家研究所需的基本要求。相對來說,「網絡式客家研究」的構想,則是以各校既有的資源、人員、設備、專業的訓練作為基礎,減少客家研究集中在某一據點所需要的,從頭進行的基礎投資,而且能夠參與的學者和研究生也比較多,影響的範圍廣,花費成本低。
為了使客家學術研究有健全的發展,客家研究人才的培育能夠更廣、更快、更多、更多元,乃至於更深入,應積極思考跨校的、網絡式的客家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計畫的可行性。
二、目標
「跨校客家學術網絡與人才培育計畫」的目標,在於通過研究計畫來建立跨校的客家研究網路,培育對客家研究有興趣的年輕學者。通過(跨校)客家學程,圖書購藏計畫,將客家課程的討論與對客家議題的關心推廣到各大學校園。
三、實施方式
(一)整合型跨校客家研究計畫
研究計畫可分兩種方式:
(1)類似國科會多年期整合型研究計畫的方式,以指定研究範圍或指定研究議題的方式規劃研究團隊來執行。其議題或範圍,可由客委會或學術委員會依照政策所需要,邀請或公開徵求相關單位擬定研究計畫並實施。
(2)個別型研究議題,可由申請者自行提出,並通過像國科會一樣的學術審查程序來審查、結案,並做成果發表,相信能帶來許多意想不到的結果。
以上兩種研究型態可以雙軌並行。但目前亟需一個多年期整合型研究計畫,通過這個研究計畫的執行,進一步建立跨校的客家學術研究網絡,並帶領各專業系所的研究生進行客家研究,培養年輕的客家研究學者。這方面的實施精神,可依照國科會整合型計畫的規範與考核方式來進行。[1]
(二)跨校客家研究學術研討會、工作坊
跨校客家研究學術研討會與工作坊,宜以經常性的方式舉行。研討會的部分,特別是以小型、經濟的方式來累積成果,透過研討會的進行,建立研究網絡,帶動學術社群的聯繫和對話機會,並通過網站的建立,視訊會議模式,以及其他網際網路功能的應用,將成果公開給大眾批評參考,以促進客家學術網絡成員的互動,拓展研究之廣度與深度。
工作坊,可依照不同的主題經常性舉行,可討論客家研究的方法、觀點也可討論一些具體的政策議題,甚至是正在發生的議題。
(三)跨校客家學術學程
在通識教育層面,跨校客家學程的推廣,具有它的重要性。對客家有興趣的學生,並不限於設有客家學院的大學的學生,全台160多個大專院校裡,可能還有許多對客家議題有興趣的學生。但是無法把所有對客家議題有興趣的學生都集中到設有客家學院的學校去。跨校學程主要的目的在於跨校開設客家研究的學程,通過面授和網路教學的方式,把客家研究全面的推廣到各個學校。
具體的作法,可以先從不同校園之校內或跨校的課程規劃開始,讓該校的教授們,先藉由課程規劃的過程,了解並收集客家課程的內涵。之後,可在該校開授客家課程,授予學分,或是進一步規劃若干學分為一個客家學程,例如20個客家課程的學分,構成一個客家學程,修完學分則於該校授予客家學程的證書,學程或跨校學分的承認需要通過一些學校的行政程序。課程規劃的審查,著重在其進行的方式與具體作法,例如課程之間的相關性,執行的可行性,學校行政的支持度,以及是否召集一些相關的教授相互討論,這些客家學者是否能夠形成Hakka networks等。[2]
在通識教育的跨校課程方面,客家課程的推廣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如能在通識教育中提供客家議題的課程,各個學校的學生都可能有機會接觸或修習客家研究相關的課程。例如在台灣大學、政治大學可能有客家課程,在海洋大學、花蓮師院也可以有客家課程,不只是在設有客家學院的學校,不只是在一般大學裡,這樣的構想,也可以堆廣到技術學院、謢理學校的通識教育課程。課程規劃與客家學程的計畫,可以配合客家圖書購藏計畫,實驗性的實施並逐年檢討。
四、「跨校客家學術網絡與人才培育計畫」的特色與優點
(一)網羅客家學院以外對客家有興趣的學者與學生
目前全台灣160多個大學院校中,對於客家研究有興趣的學者和大學生、研究生不在少數,這種現象可幾件事情加以說明:
第一,過去幾年為了參加台灣社會學年會的研討會,我寫了幾封信給社會學界的朋友,邀請他們撰寫論文參加「客家議題」的場次,不到三天就超過了10篇論文,可見「客家學院之外,有許多學者對於客家議題有濃厚的興趣」。
第二,究過去多年客委會對碩博士論文的獎助案中,得獎的學生有許多並非客家學院的研究生,顯示出「客家學院以外的其他研究所,有許多研究生對客家議題有興趣」。[3]
第三,一所在傳統觀念上認為相當具有理工取向的清華大學,今年有一門客家文化的通識課程,修課人數限制為70人,選課人數幾乎暴滿。可見一般大學生對客家課程的興趣。
(二)積極推動相關研究單位進行客家研究
對客家研究有興趣的學者和學生不少。實際上,多年來一直有許多系所都在研究客家的議題,特別是若干和客家研究有親近性的研究單位宜特別加以注意。例如:族群關係研究所,民族學研究所,多元文化研究所,人類學研究所,社會學研究所,語言學研究所,社會文化研究所,傳播研究所,新聞學研究所,台灣文學研究所,台灣史研究所,休閒事業管理研究所,地理研究所、歷史研究所,公共行政研究所,建築研究所和通識中心,還有一些表面上看不出與客家研究有關的研究所,也有學者在研究客家的議題,例如兒童福利研究所、表演藝術或音樂戲曲有關的研究所。客家研究宜多鼓勵這些專業研究單位中的學者和研究生,從事與客家議題相關的研究計畫。
(三)聯繫不同專業系所的專家學者
跨校客家學術網絡中的研究人才,分散在不同的專業領域,以既有的專業為基礎訓練,以客家議題為研究對象。相對於在客家學院中來提供語言、人文、社會科學的基礎訓練,然後再進行客家研究的方式,投入的成本比較低廉,專業的基礎訓練更深,而且議題廣度可以更多樣,更多元。
跨校客家學術網絡的建立,主要是以不同專業系所中對客家研究有興趣的學者為對象,通過計畫的執行、討論、工作坊、研討會等方式,把這些學者聯繫起來。一方面藉助他們的專業訓練來發展客家研究,另一方面也藉此將客家研究轉化其專業的關懷。
(四)培養不同專業系所的客家研究人才
通過研究計畫的執行,讓研究生親身參與,並撰寫其學位論文,有助於培養不同專業系所的年輕學者從事客家研究。通過不同專業領域對客家研究計畫的執行,可通過指導教授帶領研究生共同進行的過程,培養出年輕一代的客家研究學者。[4]
(五)有助於客家研究的多元性
跨校客家學術網絡的推廣,不論是專家學者建立網絡推行研究,或者是藉此帶領年輕學者撰寫論文,都有助於客家研究「議題的多元性」。從不同的專業基礎,來研究客家議題也將呈顯出「研究觀點的多元性」,在不同專業知識系所的教授或研究生,可用原來所專長的觀點、方法、理論架構來思考客家社會的議題,當能更加豐富客家研究的特色,以及增加探索客家議題的不同視角。
(六)與機構式客家研究互相參照對話
跨校客家學術網絡對於客家學術研究的進行,以及在各自的專業系所的基礎上,培育年輕客家研究的學者。相對於機構式的客家研究與人才培育,是一個對照組。兩者可以互相參照聯絡、溝通,有助於客家學術研究基礎的建立與開展。
(七)特色與優點:成本低影響範圍大
參與人數多,不論是參與研究的研究人員、教授或者是研究生,跨校客家學術網路能夠涵蓋的人數相當多,所培育的年輕研究生數量也會比較多,這些擁有不同專業知識的學者和研究生。也就是說影響層面大,跨校客家學術網路,使客家研究的影響範圍更大,能見度高,所影響的對象不限於設有客家學院的學校。
這樣,一方面呈顯出客委會學術研究資源的開放性,客家研究的投入資本比較節省,效果還可以比較大,尤其是運用原有專業系所的資源、設備與人員來從事客家研究。各專業領域的學者接觸客家文化之後,未來將會把對於客家族群的關懷和對客家文化的認識,帶到他們所熟悉的專業領域去思考和對話,這種影響對提升客家研究的卓越性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1] http://www.ntnu.edu.tw/acad/news1/pu10205173-3.pdf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3 年度「全球架構下的臺灣發展:典範與挑戰」 跨學門整合型計畫徵求公告
[3] 參考許維德整理2011-2012兩年共有與客家相關的524篇碩博士論文。http://ghk.nctu.edu.tw/issueArticle.asp?P_No=33&CA_ID=362 (2013.11.5)
施正鋒(東華大學民族發展暨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在過去二十年來,社會運動對於少數/弱勢族群的關懷,大體是以權利保障作為最主要的訴求。民進黨在2000連上台,施政重心在於如何將信念具體法治化,特別是族群平等的理想,譬如『語言平等/公平法』的草擬。儘管『世界人權宣言』楬櫫「人生而平等」,然而,或許因為受到傳統自由主義對於個人的專注,真正運用到族群之間的互動之際,難免遭到相當的質疑。
在這裡,我們根據Baker等人(2004),呈現一個族群平等政策推動的概念架構(圖1),釐清彼此之間的因果關係。基本上,我們是以公共政策制定的過程作為主軸,把相關的概念放在一起討論,讓大家了解專業分工的定位。我們先要面對的是社會上出現不平等,經過觀察及描述之後,必須去解釋這些現象產生,然後,再根據平等這個目標,透過政策及制度來加以規範,近似於醫師問診(what)、病理分析(why)、以及開藥(for what、how)的流程。
圖1:族群平等政策的概念架構
首先,就水平面而言(也就是廣化),不管是平等、還是不平等,我們可以分為政治(權力)、經濟(資源)、社會(地位)、以及文化(認同)等四個層面/場域。接著,就垂直面而言(也就是深化),我們可以有基本、機會、以及狀態等三種境界(圖2)。我們必須指出,就廣化的光譜而言,只能算是概略的分類,未必真的有優先順序;至於內容為何,必須社會內部經過討論來取得共識。就深化軸線來看,基本平等是指作為每個族群及其成員應該都要享有的,機會平等是指族群及其成員在形式及實質上是否能公平競爭,而狀態公平則是所有族群及其成員真的都有選擇、或是獲勝的機會。
圖2:平等及不平等的面向
基本平等是起碼的要求,譬如參與決策、工作溫飽、相互尊重、以及容忍差異。機會平等是一種消極的調和機制,想辦法去管制彼此的關係,不要讓衝突惡化為流血;狀態平等則是積極地挑戰現有的社會結構,想要透過制度設計來推動社會體系的改造。整體社會結構又可以根據上述四個層面細分:政治(憲政、立法、司法、行政、政黨、選舉、民間團體)、經濟(民營事業、公營事業、非營利事業、組合、公會、)、社會(家庭、社團、慈善家購)、以及文化(教育、媒體、宗教、藝術、文學、電影、音樂)。
整體來看,我們有三種任務。第一種是透過本身的專業訓練,嘗試著去找出造成族群間不平等的成因;第二種是努力去說服大家,那種境界的平等是我們應該去追求的;第三種是發揮學以致用的精神,將理想化為制度的建構。當然,如果行有餘力,也可以投入政治策略的思考,參與短中長程目標的推動。
(本文引言於新境界基金會,族群關係小組聯席會議,2013/3/21。)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以撒克‧阿復(花蓮縣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校長)
二戰後國民政府對原住民族社會基本上是以「山地平地化」、「山地現代化」的同化政策治理臺灣的原住民族。若分析當時有關原住民族的政策,可發現是符應「國際勞工組織」(ILO)的《第107號公約》(《獨立國家境內之原住民族與其他部落、半部落人口的保護與整合公約》)之精神[1],《第107號公約》雖是第一份直接和原住民族有關的國際人權公約,然而,由於此公約之立法精神整合主義或同化主義色彩甚濃,以至於,其中有許多準則後來經具體實施,反而對原住民族社會具有嚴重的破壞性[2](以撒克,2002)。這種原住民族政策強調原住民族應要適應資本主義社會的邏輯(謝高橋、陳信木,1997)
國內有關都市原住民族政策和相關權利的法制化基本上是嚴重缺乏的狀態。而都市原住民族政策的討論,有兩種不同取徑:一者為強調一般化的政策,強調原住民族應要適應資本主義社會的邏輯,基於自由主義主張平等的精神,原住民族的政策應在一般化、反勞視的原則來架構相關的政策。而且基於補償權的考量,政府也有相關的「優惠政策」作為補償。2001年通過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和《政府採購法》,台北市政府於1999年12月通過的《台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等等,以及其他有關就業、幼托、就學、就醫、住宅福利、語言文化方面的殘補式的救助即可看出這一類都市原住民族政策利法制化的內涵。
另一種是從強調原住民族的集體權的角度批判前種個人主義式,同化意涵甚濃的政策,提出回歸原住民族傳統集體權的主張,理想化傳統原住民族經濟模式(Sahlins, 1988: 159-181),提出原住民族的政策,諸如:政治、經濟產業、勞動、環境資源、教育文化皆要以部落或民族集體來規劃,有的提出建構部落產業和民族經濟體的主張,應以民族自決精神建構民族自治的實體。
在當前台灣原住民族已大量移居都市,且以超過原住民總人口的50%,納入都市資本主義社會高度同化的現實處境,若要兼顧維繫民族集體權的理想層面,應從《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和1986年通過的《發展權宣言》,以及國際勞工組織的《第一六九號公約》之精神,並從國內《原住民族基本法》中有關規定原住民族工作權的條文內容。
以及當代政治哲學中多元文化主義有關差異權的討論,提出「雙權利體系」的都市原住民族政策,以跳脫上述「個人生存權vs.民族集體權」這類纏訟不清的論辯。因為這類雙權利體系的原住民族權利(特別是都市原住民族權利)不單可跳脫傳統自由主義缺乏對民族集體、社群與個人之間關係的認識,和修正多元文化主義因過於強調民族集體、社群的重要性,而忽略民族集體、社群可能對個人權利的壓制,合理的多元文化主義是在尊重族群特質的同時,也應尊重個人之保障。
因為《第107號公約》的立法精神及其實踐和落實有上述的弊端[3],在1989年6月27日,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為《第169號公約》,即所謂《獨立國家內原住民族與部落人口公約》[4]。從《第107號公約》到《第169號公約》,其中的立法精神有巨大變遷,對原住民族權利本質和內容的了解有革命性的發展。若以《第169號公約》其中所揭豬的原住民族權利來參照國內原住民族政策的發展,亦可發現其間的關聯,刺激原住民族勞動政策較進步性的制定和發展(盧政春,2003;李安妮等,2003)。這不單是因應國際原住民族權利標準的重新界定和尊重原住民族的文化完整性,也是正面回應台灣原權團體的訴求和主張(林佳和, 2001:79-80;台灣原住民族勞工聯盟,2000)。
針對都市原住民族的政策,除了可參照《第169號公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原住民族基本法》中相關條文「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制訂相關政策。更可參照聯合國的《發展權宣言》(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此宣言代表著人權的演變和擴增,其特點為將人權和發展兩個概念相結合,對人權的意涵,加以擴張和整合。
《發展權宣言》有幾個重要的特點:「1.統合《公民暨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公約》,認為這兩類人權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此乃結合了1966年以來兩個分立的人權公約;2.同時肯定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human right),反駁西方學者認為集體權利不是人權的看法;3.強調民族對於其社經文化之發展的自決權,以抗衡西方國家動輒以國際人權標準及人權外交干涉它國內政之策略。」(陳秀容,1995:302)
張人傑(2003)也提出發展權的三個特色:
1.發展權將各項人權保護加以整合,且將其實踐視為一整體的過程,以社會、文化、經濟、政治權利的實踐來帶動、促進兒童、婦女、少數民族、原住民族之特殊權利。各種權利的整合為一體,而非各種權利的紛雜並陳。
2.第二個特色是過程與結果並重,強調義務承擔者,如國家、國際組織的創造成果,也就是執行的責任,傳統上將經濟發展的成果與實務、健康、教育、住宅等社會指標結合,這種將經濟成果與人民(含集體)需要並重的策略,可稱之為「人權策略」。
3.第三個特徵是個人、集體、群體的平衡受益,發展權是一種集體權利,卻是以個人的利益為核心,特別是少數民族與原住民族社區的各人是否受益的問題,即使是個人無力執行,必須由群體、團體承擔的事項,其利益仍需回歸到每一個成員身上。
因此,從《發展權宣言》的精神來看,都市原住民族的政策不應僅從個人利益和物質、經濟收入來衡量,也應從和其民族集體發展有關的政治、經濟與社會體系或制度,並且能以原住民族自己的維生與發展方式,並能自由從事傳統及其他形式的經濟活動。
自由多元主義即是強調平等權利,以破除封建時期的特權不平等,但差異觀點則要求區別不同,並且應差異對待,例如要求公私部門,或給予原住民族相關的優惠待遇、積極行動以及基本權利的保障。就此,Kenneth Karst認為文化多元主義需要建立「雙重的權利體系」(張錦華,1998):一是基本的平等權利體系,另一是基於差異權針對少數族群特殊權利體系。Iris Young也指出,少數民族可以以平等身分參與大社會的制度,如選舉等等,但在此同時,若與少數族群權利攸關的事項,應有針對少數族群差異性的政策規劃計,以使他們可以有較佳的競爭機會(Young, 1990: 175)。
所以就都市原住民個人而言,除了就業、幼托、就學、就醫、住宅福利、語言文化政策上,應符合一般社會反歧視,符合一般權利標準;然而在民族差異權上,除了要有培力、賦權性的「優惠措施」的規劃設計,更要建構能維護民族集體權和維繫原住民族文化完整性的的勞動政策,如此才不致受到上述強調個人主義式的自由主義平等權的拉扯,造成原住民族社會的瓦解。
而將來《都市原住民族發展法》草案,也應立基這「雙重的權利體系」基礎上。
[1] 《第107號公約》之全名為《獨立國家境內之原住民族與其他部落、半部落人口的保護與整合公約》,從其法律名稱就知其整合主義、同化主義色彩甚濃。
[2] 此乃因當時國際勞工組織受限其絕大多數會員「開發主義」的意識型態所主導,致力於深化西方工業國家社會達爾文主義的民族優越感,因而專注如何促進未開發地區的發展,進而誘引和指導原住民族整合納入該國的主流社會乃是它計劃的中心主旨,由此可知,「國際勞工組織」當時對原住民族的政策主張反而助長了主權國家對其境內的原住民族的「內部殖民」(以撒克,2006)。聯合國其他組織如「世界銀行」(World Bank)等等,皆是受到這種開發主義之意識形態所主導(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83)。
[3] 經過數十年來國際原住民族權利團體的強烈批判,以及國際非政府組織和人權團體的積極建議,再經過國際勞工組織的實際調查瞭解,而後於1986年會議中通過專家會議建議修改《第107號公約》,經過1986-1989年的修改,終於在1989年6月27日,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為《第169號公約》之條文內涵。
[4] 國際勞工組織之所以會將《第107號公約》修正為《第169號公約》(Convention on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in Independent Countries),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每年在國際勞工組織所在地瑞士日內瓦,聯合國宮殿中每年所舉行之「聯合國原住民族工作組」(WGIP)要制定原住民族權利標準之《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所刺激而修訂(以撒克,2007b)。
楊長鎮(臺灣圖博之友會創辦人)
政策的價值基礎
「本土-多元化」運動下的族群政策
黨綱--
一、基本綱領--我們的主張--
(一)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
以台灣社會共同體為基礎,依保障文化多元發展的原則重新
調整國民教育內容,使人民之國家、社會、文化認同自然發
展成熟,而建立符合現實之國民意識。
(二)成長均衡的經濟財政
確保區域平衡發展。 修正偏頗的產業發展政策,俾免人口集中到都市,製造區域間的所得高低差距,成為社會經濟問題的來源,須針對各個
區域的資源狀態,劃分生活圈,設計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台灣原住民保留區,保障其民族生存空間。
(三)公平開放的福利社會
實現全民社會安全制度。 從勞工、軍公教人員擴大到全民社會保險。退休保險應採養老年金方式,失業保險應及早實施。對於未達某種所得水準,而無法參加社會保險的窮苦大眾,應設定貧困線標準,凡屬於該標準以下者,均有享受公共扶助的權利。對台灣原住民族、少數民族、殘障孤寡,以及其他社會弱小成員,國家應予以特別照顧。
(四)創新進步的教育文化
1.兼顧現代文化與本土文化。
文化應能在一特定時空下,歷代相承,自然孕育,成為共同體存在的象徵,社會命脈的根基。融合同化外來文化,反對刻意以政治力移植、壓抑或消滅文化。文化工作應認同本土文化並吸收世界文明,形成嶄新的進步文化。
2.充實文化內涵。
提昇文化的思想性和知識性,沖淡消費性和娛樂性文化的氾濫,支持非營利性文化活動,並維護不同地區、社會和社團保存的文化特色,加強國際文化交流,注意城鄉文化活動的均衡發展,尤其切忌摻雜黨派意圖,避免充當黨派宣傳工具。
二、行動綱領 --我們對當前問題的具體主張 --
(一)政治
1.廢除蒙藏委員會。
2.設置台灣原住民族自治區,以保障其政治、經濟、文化等自主權,原住民族的權益應立法保障。
(二)教育
提供中低收入家庭、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
(三)文化
1.維護文化資產,鼓勵多元文化的發展。
2.國民義務教育不限單語教學,應尊重各族群語言,推動母語教育。
3.教育內涵應尊重各族群、社區的獨特生活方式,並分享各族群、社區間共同生活的經驗。
4.尊重原住民族之固有文化、語文、宗教,並協助其發展。
小結:
台灣主體下的族群文化政策V.S.大中國主體下的族群文化政策:
本土的、多元的、現代的
社會權下的族群政策:弱勢照顧(社福、區域平衡)
原住民自治的強調
三、執政前的政策規劃
93\\\'民進黨政策白皮書:
小結:
台灣主體的公民意識與多元文化認知(從大中國的一元意識形態解放)
廢國語、語言平等、母語支持
經濟的族群(機會)平等
原住民自治
四、2000年陳總統競選政見
1. 成立義民大學。設立客家文化、客家語言研究學系及研究所,並培育客語師資。
2. 設立「客家事務委員會」,為行政院直轄機關。負責蒐集與保存客家文化及歷史;研究出版、編印客語教材。
3. 設置客語頻道。包含專屬的有線電視頻道,全台性的廣播網,以及現有無線電視和大功率廣播電台的客語時段。
4. 制訂「語言平等法」。明訂「福佬閩南、普通話(北京話)、客家、原住民語」為通行用語,平衡台灣各主要語言的發展。
5. 舉辦「客家文化節」。一年一度全國性客家文化多種類大型活動。
6. 設立「客家社區學院」與「客家幼稚園」。
7. 輔導獎助成立各類客家禮俗技藝研習班,包括音樂、戲劇、歌謠、舞蹈、雕刻、手工藝及婚喪節慶禮俗。
8. 設立「客家文化園區」,提供完整體驗客家文化的機會。
小結:
機構化
母語平等地位
公共傳播
客家知識
基本上是客家獨白的
五、2001~2008年的施政:「台灣客家」建構的政策路線
以2002年中長程計畫為主的政策規劃與執行:
客家語言復甦與永續成長第一期六年計畫:客語生活學校、客語生活鄉鎮、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客語認證。
客家文化振興第一期六年計畫:客家文化資源調查、輔導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地方客家文化館舍)、扶植客家藝文團隊、村村客家文化上網、客家文化造鎮計畫、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
客語傳播發展六年計畫:客家電視台、全國客家聯播網暨網路電台、客家廣播補助、電視客家節目委製播等。
客家社會力振興六年計畫:客家ngo創新育成、客家人才培育。
客家特色文化加值經濟發展四年計畫:客家文化加值產品研發、創新、行銷之支持、促進客家知識體系發展六年計畫:大學客家學院、系、所、中心及研究計畫之支持、四溪計畫、客家研究出版、博碩士論文獎勵、地方知識
海內外客家合作交流第一期四年計畫:全球客家文化會議、客家社團交流、客家文化海外交流、青年築夢計畫
台灣客家文化中心--苗栗園區與六堆園區
策略性整合施政
客家桐花祭(文化認知窗口、社區產業、文化自信)
客家電視(跨族群傳播)
福佬客文化節(客家、福佬族群關係)
客家文化藝術節(跨族群創作、文化自信)
客家行政會議(客家行政、政策社群之形成)
未竟之業
客家音樂發展計畫:跨族群普及、文創產業化
客家戲劇發展計畫:傳統振興、創新、跨族群對話
國家行客家基礎研究計畫
在地知識
六、政績意義
貢獻
族群文化自信的重建
文化建構的機制打造(V.S.本質主義的樣板打造)
運動性與參與性的操作(V.S.行政中心的操作)
跨族群-文化性的策略(V.S. 族群獨白的策略)
本土經驗的文化想像(V.S.中原歷史主義的文化想像)
族群、跨族群、全球化想像全面展開
限制或展望
對客家語言發展基本困境--華語在社會的、市場的、政治的優勢--找不到有效對應策略
(語言發展法之推動無法有效突破藍軍反動勢力、客家人本身母語意識薄弱)
面對文化社群殘餘規模過小,難以重建crtical mass
未能有效並持續引發主流族群之參與、對話
政策上的族群主流化困境:專責化=邊陲化?
未來的策略思考:在地主流化V.S.普遍性的弱勢培力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作者:雅柏甦詠
一、重要理念及主張
(一)文件
1.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1999)
2.原住民族政策白皮書(1999)
3.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夥伴關係再肯認協定(2002)
4.族群多元國家一體決議文(2004)
(二)政策面向
1.原住民族自決:原住民族自然主權、準國與國關係、國中之國。
2.原住民族自治、土地領域及自然資源。
3.原住民族集體權及固有權。
4.教育自決
5.民族司法:原住民族土地專屬法庭
二、實踐
(一)建構原住民族法體系
1.專法:2000年5月20日,原住民族專門法規及法規內有原住民族特別規定者有15種,至2008年5月20日有228種。專法 方面,2000年5月20日以前有原住民族教育法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等2種,至2008年5月20日增加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計8種。
2.專法以外有原住民族特別規定之法律:2000年5月20日以前有地方制度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教育基本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就業服務法及姓名條例等6種,至2008年5月20日增加公路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自來水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社會救助法、政府採購法、溫泉法、國民年金法、國民教育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森林法、菸酒管理法、發展觀光條例、飲用水管理條例、農村再生條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儲蓄互助社法、環境基本法、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終身學習法,計30種。
3. 法律草案:憲法原住民族專章草案、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原住民族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保護條例草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草案及國家人權法案原住民族專章草案等。
(二)回歸部落—以落實原住民族自主及自治為主軸的政策
(三)原住民族認定
2.平埔族群。
3.邵族文化發展計畫。
(三)原住民族與永續發展
(四)語言文化傳承
(五)傳播
設立原住民族電視台,縮短原鄉數位落差。
(六)國際交流
1.南島民族領袖台北宣言及南島國際論壇。
2.與多國簽訂原住民族備忘錄(帛琉、菲律賓、紐西蘭、貝里斯)。
3.國際原住民族會議。
4.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擔任駐斐濟代表。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伊凡諾幹 Iban Nokan(考試院顧問)
中華民國第十屆總統陳水扁先生於其競選總統期間提出『公元2000年臺灣原住民族政策白皮書』,1999年9月10日,又以總統參選人身份,與各原住民族代表在蘭嶼簽訂了《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文件,內容包括七項重要承諾:(1)承認臺灣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2)推動原住民族自治;(3)與臺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4)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5)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6)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7)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2002年10月19日,更以總統的身分簽署《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再肯認協定》。
今天的報告,主要在於檢視民進黨首次取得中央執政權之後,執政八年期間對於上述『公元2000年臺灣原住民族政策白皮書』、《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文件、《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再肯認協定》中之政治承諾踐履的情況,以及對於其施政之檢討與建議。
在缺乏「互為主體」的政策內涵中,原住民族的歷史位置是失憶的、斷層的、模糊的、是被邊緣化的,這種不利多元文化發展的形勢及傷害族群關係發展的內部元素,是陳水扁競選團隊所堅決反對的。
應該透過公權力的機制,扭轉臺灣長期對原住民族歷史認識的誤解,才能平反長久以來劣勢的發展,扭轉經濟、政治、教育、福利的整體機制。解決原住民社會面臨的各種困境,是為了有助於縮短與大社會之間的落差,穩定社會安全與團結繁榮,唯有徹底改善口惠不實的傳統弊病,諸如補救性的、施捨德政型的、人口比例多寡型的消極規劃,才能給予新的重建生機。
唯一改善的路徑是,清楚確認原住民族是臺灣歷史起點,臺灣任何有關的主張與宣示,必須從這個本質與演變的脈絡概念開始,進行臺灣歷史詮釋的認識和基礎,整體政策規劃的權力重組才有真正的族群正義;對待原住民的態度,也才不再是施捨性的亡羊補牢施政措施!
為了實踐對臺灣原住民族的承諾,陳水扁主張未來的原住民政策,除應在現有的基礎上,思考如何增強其中不足的功能之外,也應逐漸還原在自主、自治、自決的政策目標上去努力和實踐。承認原住民族是國家的一份子,讓原住民充分享有憲法賦予人民生而平等的生存權利,而不再只是神話和口號。陳水扁競選團隊將透過對原住民宗主權、行政參政權、生存發展權、土地權及社會福利與教育文化權等基本人權的檢討,還給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同時教育國民,重新體驗原住民族是人類最起點的存在,學習與大自然、土地、共榮、共享、共存,這才是現今全球共同對人類反省的共識和人權主張的原則。
(一)宗主權的檢討:
唯有對宗主權的正視與思考路徑,才能徹底擺脫臺灣原住民族在歷史發展形塑中的悲情與宿命。
宗主權的政策提出的主要精神與理由在於任何對待原住民的政策規劃設計與執行,應確實從這個臺灣歷史起點的脈絡來思考。
除此之外,我們提出還原臺灣原住民族宗主權的概念,尚包括以下幾點理由:
1. 臺灣在統獨爭議中,必須與原住民族建立生死與共的生命共同體關係,宗主權的主張與宣示,是唯一向國際社會宣告臺灣國家定位確立的路徑。
2. 原住民族宗主權的提出與宣示,可以舒緩政治鬥爭下的狹隘草率的族群定義,以確實翻轉臺灣的民族定義。
3. 確實可以建構真正屬於臺灣憲法中的民族定義,催生本土民族條款的主張,也是根植臺灣的唯一原則。
4. 沒有臺灣史前文化做起點的任何論述和內容,那是缺陷的、失憶症的、不圓滿的臺灣歷史。
5. 宗主權的接納與確認,是「新臺灣人」主張內涵中的發展基礎,並且承認臺灣是多民族的的獨立國家。
(二)行政參政權:
為了使原住民生存與發展條件得以改善與扭轉,民主進步黨主張在逐漸重組、分配、的權力結構中,徹底用開朗、進步的觀念革命做好新的修正,對原住民族的政策設計,必須考慮其自主性;並且讓多元文化的實踐與堅持,得到國家機制全力干預的投入。
在具體政策方面,陳水扁競選團對提出以下的主張:
1. 比照世界潮流與國際部落公約的民族自治、自決、自主的精神,確實符合民主代議原理的基本政策。
2. 徹底解決國民政府五十年來一直模糊擺盪不清的行政體制,制訂獨特的民族專章,修正法律、行政權限與預算結構,讓原住民族事務因特殊的需要,而進行特殊的規劃與執行。
3. 廢除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區分,確實訂定自我認同的民族識別法,標準由原住民自行決定。
4. 行政層級之規劃,以自治最高精神為原則,考慮精省之後原住民層級規劃的調整與修正(中央、縣、自治區兩級制)。
5. 確實修正原住民選舉劃分不合理的制度,以解決不利原住民社會發展的困境與決策影響。
(三)生存發展權:
對於原住民族弱勢與貧窮的想像,大社會一直停留在指責原住民努力不夠、教育程度低、沒有儲蓄觀念的印象,也因此,政府在經濟生活改善的執行規劃上,也擺脫不了畫餅充饑,補救型、施惠型的慣性作法,而忘了原住民族,是如何從傳統的原始生產方式,被迫接受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的機制,因為不熟悉現代經濟的資本規律與邏輯,而讓原住民陷入普遍劣勢的經濟貧窮。
為了保障原住民的生存與發展權,陳水扁競選團隊提出具體的原住民政策包括:
1. 原住民的生存與發展權,必須依特殊性做專章的發展法,在相關的決策、執行、監督、諮詢與研發,要徹底改善單向和缺乏整體性、一貫性的發展方針。
2. 原住民社會發展方案,必須進入大社會積極融入的條件,並且強調原住民的土地權與智慧財產權、由原住民來決定自我發展,國家也不得以強迫同化的手段侵犯民族自決、自治的生存與發展。
3. 法院對原住民案件之處理,必須考慮傳統慣習法造成的生存與發展方式的文化特質。
(四)土地權:
就土地問題來看,土地對原住民而言,是部落集體利益所共享、共有的,土地利用是傳統宗教祭儀和生命禮俗有關的命脈,有別於漢人視土地為生財的工具,過去在歷經不同的殖民統治的掠奪及原住民對土地禁忌的迷失,使得原住民族的土地大量流失,徹底改造了原住民族生存的活動空間。我們主張,為了解構以上的缺失,原住民族土地政策修法是不能缺少國家結構的干預的,我們主張:
1. 思考原住民土地政策的規劃與執行,必須結合傳統知識與現代技術兩者運用土地的權利與利用方式。
2. 原住民族土地開發、管理,必須由專責的原住民土地議事庭來共同規劃、制定與仲裁。
3. 原住民的土地政策,必須涵括文化財產權、自然遺產與資源、生物技術和生物多樣性等知識財產權。
(五)社會福利權:
原住民族的社會福利需求,與一般社會大眾的社會福利需求是不同的,所以,任何社會福利政策的改革與追求,必須放在這個背景上的差異來認識,重新考慮原住民族在社會福利體系上的特殊性,擺脫以往「平地化」和「同化」的政策影響,建構出重視原住民族特殊性的需求的政策。
(六)教育文化權:
國民黨遷臺五十年來,臺灣所執行的教育內容和政策規劃,對原住民造成莫大的傷害,原住民族的主體意識無法建立,自我污名後的疑惑與自卑,造成原住民族對自己文化的認識出現了貶抑、野蠻、不夠進步的錯誤認知;這樣的污名化,是集體原住民族的歷史傷痕。未來如何認真的將多元文化的實踐確實回到臺灣史實本身,首要之處,不是只在人權、尊重的觀念打轉,而是要確認原住民族對臺灣歷史內涵的豐富貢獻。
陳水扁競選團隊主張:
1. 原住民教育系統獨立化,其中包括師資的產生與教學方法,以期發展各種教學方法,闡揚原住民族的文化特色,適當反映原住民族文化的多樣性。
2. 將部落內空的教室和荒廢的基礎設備規劃為由原住民族經營的學校,以使原住民族有權建立自己的教育方式。
3. 鬆綁原住民教育師資來源,若原住民族、非原住民族的教師、研究者和其它專家,能提出實際的經驗交流或對原住民族有深厚認識者,應給予諸如教師資格或進修學分等鼓勵措施。
4. 推動雙語教育,以保證原住民族母語的永續經營。
5. 將原住民學生佔多數比例的學校,轉型為民族學院,整體規劃與改善原住民族的教育機會。
(七)婦女權:
長久以來,原住民婦女政策不管在原住民政策或婦女政策裡,都不曾獨立出來成為一個思考的主體,在原住民政策裡,婦女議題往往被擺在族群之後;在婦女政策裡,又常常看不見原住民婦女在族群及階級上的特殊性,而使得原住民女性被邊緣化到最角落的位置,在兩邊均得不到應有的關注。
對原住民政策來說,女性觀點的思考將可進一步打破公私領域的區隔,更貼近原住民族實際的生活經驗。對婦女政策來說,原住民族的位置可以讓婦女有機會重新省思以往對族群及階級問題的陌生與忽視。握了落實原住民族的權益伸張 ,我們提出以下的原住民婦女政策主張:
1. 身份自主權:首先應確立原住民女性不因結婚而使其子女喪失原住民身份。
2. 姓名權:現今原住民雖可還原族名,但往往因為更改手續繁複而降低原住民恢復姓名的意願。未來除應在行政手續上,朝「一次更改、全體適用」的設計,更應考慮原住民族因地理空間上的限制,往來辦理手續之不便,重新思考行政資源的分佈。
3. 身體自主權:對於買賣的性入侵原住民社會的現象,做全盤性的改革。避免將原因歸咎於原住民族或個人的失敗或不努力,並且身體自主權才有真正落實的物質基礎。
4. 重新界定公私領域:例如現在的國民所得、國民生產毛額均未計入女性在私領域的勞動,應將女性的貢獻納入國家、社會、經濟的思考中,並為其提供平時及晚年具體的經濟保障。
5. 福利服務:有關安養托育的福利服務規畫,應結合原有的部落文化,讓部落共同照顧老人及小孩的傳統,能與國家的福利政策相結合。
6. 部落幼兒園、課後照顧的提供:應運用現有曠廢的學校硬體資源,就地選才為學前兒童及學齡學生提供照顧服務,運用部落居民的智慧,共同教導下一代母語、文化、技藝等課程。這些學習領域的規畫,可與九年一貫課程改革的潮流互相結合。
7. 福利急難救助系統:現有婚暴、性侵害等急難救助系統,並未考慮原住民婦女處境的特殊性,在資源網路的設計上,應方便原住民婦女容易取得運用。
尤哈尼Yohani前主任委員表示,任內施政的三個方向為:第一,推動原住民族的母語政策;第二,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第三,推動原住民族自治。
⊙2000/07/10 成立「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起草小組」。
⊙2001/01/17 總統公布《原住民身分法》,認定原住民身分,以保障原住民權益。
⊙2001/09/22 陳水扁總統於日月潭宣布邵族為原住民族第10族。
⊙2001/10/31 總統公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2001/11/05 發布施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2002/01 開辦「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研究」,截至2005年10月已完成480個部落傳統領域土地之調查。。
陳前主任委員表示,為了讓原住民族真正能夠「自立、自主、自決、自治」,任內施政主軸:第一,彰顯「臺灣,南島語族的原鄉」,期望藉由南島文化節、南島論壇等活動,與南島各國建立良好交流管道,將臺灣推向國際舞臺。第二,任內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民族來說指標性意義很大。第三,成立原住民族電視臺,實現原住民族的媒體權。(伊凡註:任內2004/11/25確曾推動「縮減數位落差-共星共碟」計畫,開辦並完成補助原住民族地區24鄉共10,029戶衛星碟型天線設備安裝,全面提升無線電視節目訊號品質與穩定性;但原住民電視頻道開播是在2005/07/01瓦歷斯Walis主任委員任內)。第四,打造「原住民新部落運動」,強調「由下而上」的溝通關係,由政府協助並提供資源,讓每個部落都能以培育部落發展人才為起點,建立學習的環境與組織。
⊙2002/04/16 行政院核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之「原住民地區」範圍相關文件。
⊙2002/05/22 發布《原住民敬老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2002/06/12 頒布《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明確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別。
⊙2002/10 陳水扁總統簽署《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再肯認協定》。
⊙2002/12/25 噶瑪蘭族成為原住民族第11族。
⊙2003/04 委託辦理原住民重大歷史事件-加禮宛、大嵙崁、牡丹及太魯閣事件研究案。
⊙2003/06/04 行政院院會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
⊙2004/01 太魯閣族成為原住民族第12族。
⊙2004/03/01 出版『臺灣原住民族統計年鑑』,除列有原住民族人口、生活狀況、健康、教育之統計資料外,另增列政治參與、公共建設及土地利用等資料。
⊙2004/09 總統公布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5條。
⊙2004/10 首次委託辦理「全國原住民族研究論文發表會」。
⊙2005/02/05 總統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
瓦歷斯Walis前主任委員表示,任內最為重視的政策是:原住民部落產業發展及部落文化振興。透過部落永續發展計畫,鼓勵原鄉環境的改善,藉由培力培育出新一代的原鄉種子人才,逐漸讓恢復部落會議制度再度呈現部落自治,在部落發展由會議中取得共識。
⊙2005/07/01 建構以原住民主體性發聲管道的全亞洲第一個原住民電視臺。
⊙2005/08/01 辦理原住民族正名紀念日系列活動。
⊙2005/12/15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會銜公布「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計分12族13套書寫系統,奠定原住民族語言的文字化建立良好的基礎。
⊙2006/06/27-30 辦理「全國原住民族頭目長老會議」。
⊙2006/07 首創「臺灣原住民族圖書資訊中心」,全面統整原住民族相關之實體圖書資料,同步建立虛擬的「臺灣原住民族資訊資源網」。
⊙2006/09 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會中召集人行政院蘇院長貞昌裁示原住民族土地事務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2007/01/12 行政院核定「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
⊙2007/01/17 將「撒奇萊雅」正名為原住民族第13族。
⊙2007/03/10 首次辦理「96學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
⊙2007/04/25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變更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007/05/04 《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草案)》陳報行政院審議。
夷將Icyang前主任委員在就任主委的第一天,曾對著所有同仁說,他的任期只有一年,於是他設定目標,試圖在一年內謀求更多的原住民族福利。
⊙2007/06/15 發布「96學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自此原住民學生取得升學優待加分35%,需先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2007/07 辦理《原住民族頭目文化傳承保存法(草案)》公聽會。
⊙2007/08/03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議。
⊙2007/10/18 公告首批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2007/10/18 完成原住民重大歷史事件「南庄事件」、「布農族部落起源及部落遷移史」及「魯凱族部落起源及部落遷移史」等委託研究案。
⊙2007/11/09 「創造原住民族數位機會計畫辦公室」揭牌。
⊙2007/11/26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
⊙2007/12/18 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會銜發布實施《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2008/01/16 制定公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2008/02/15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
⊙2008/02/15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草案)》。
⊙2008/03/04 行政院核定「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畫」。
⊙2008/04/08 成立南島民族論壇。
⊙2008/4/23 將「賽德克族」正名為原住民族第14族。
政策需要人去推動。執政八年期間的四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尤哈尼Yohani前主任委員出身長老教會、原運,行政經驗較少;陳前主任委員擔任過臺灣省議員、臺東縣長,政治經驗、行政歷練豐富,接任主委雖強調「把政黨放兩邊,原住民族擺中間」,終究是帶槍投靠;瓦歷斯Walis前主任委員擔任過南投縣議員、第二、三、四、五屆立法委員,政治經驗豐富,亦屬帶槍投靠;夷將Icyang前主任委員原運出身,擔任過民進黨中央黨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長、臺北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局長、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政黨、行政歷練紮實完整;另外,政務副主委以及歷任主委遴聘的族群委員,學識經驗、專業能力與素質則良莠不齊。政治人才之培育與甄拔有待加強,派系分贓、選舉考量、豢養自家人馬的人才進用模式,終非為國舉才、為人民造福的常軌,亦將斲傷民主進步黨的正常發展。
陳水扁總統在1999年9月10日,以總統參選人身份與各原住民族代表簽訂《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文件; 2002年10月19日,更以總統的身分簽署《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再肯認協定;2004年,陳總統連任後宣示,在未來臺灣的新憲法之中,將特別設立原住民族專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隨後成立「憲法原住民族政策制憲推動小組」,幾經討論,最終提出『原住民族專章草案』。
雖說,國家和原住民族間之關係應既不是國家「統治」原住民族,也不是原住民族「屈從」於國家,而是「夥伴」關係取代「統治」關係的權力對等模式;阿扁執政團隊在維護原住民人權的努力雖看得見,但究竟臺灣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建立何種「新的夥伴關係」之討論明顯不足。
規劃原住民族政策時,應運用公共政策的基本概念:如政策制定過程(需求認定、建議形成、政策採納、政策執行、政策評估),以及各層級政策間(政黨政策、政府政策、首長政策、行政政策),並再力求嚴謹性、周延性、明確性,避免「急就章」,致使政策執行時遭遇相當大的困難。
由上述「參、2000-2008民進黨執政期間施政績效回顧」以及附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0-2008施政績效回顧」(2008年5月),可以明確的得知,民進黨首次取得中央執政權之後,執政八年期間對於臺灣原住民族的各項政治承諾,雖在「朝小野大」的侷限與摯肘下,仍勉力而為,有關落實陳水扁總統的競選承諾「建立政府與原住民族新的夥伴關係」部分,除了「(1)承認臺灣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7)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尚未兌現之外,「(2)推動原住民族自治」、「(3)與臺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4)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5)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6)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都取得一定程度的進展。
民進黨執政八年之後,主要是由於貪腐嚴重而遭人民唾棄,政黨再次輪替。臺灣失去了一次制定新《臺灣憲法》的「憲法時刻」,原住民族更失去了一次制定保障各項原住民族權利法律的「立法時刻」,著實令人扼腕。因此,有必要於在野期間痛定思痛,對於原住民族政策的賡續與調整深切檢討。然而,值得吾人持續關注的是,「行動與尊嚴 原住民族NEXT:2012總統大選蔡英文原住民族政策主張」:(1)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2)承認原住民族固有權利,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自治;(3)向歷史負責,積極解決原住民族土地爭議;(4)創造都市原住民族公平發展機會;(5)創造上萬工作機會,振興原鄉部落經濟;(6)建立完善教育機制,維護文化與媒體權;(7)展現敬老傳統,老有所養;(8)「重建」取代「遷村」,制訂與原住民族共管的國土復育計畫;(9)修正地制法,回復五都原鄉公法人地位;(10)打造非核家園,核廢料遠離原鄉。蔡英文前主席的原住民族政策不可謂不務實穩健,但民進黨執政八年期間陳水扁總統企圖徹底擺脫臺灣原住民族歷史發展形塑中的悲情與宿命,以及翻轉長期處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劣勢結構地位,而努力實踐「自立、自主、自治、自決」的原住民族政策,那種高瞻遠矚、恢弘氣勢,似已遠颺。
(2013年7月23日於新境界文教基金會族群關係小組2013第十次會議,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八樓會議室)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暨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由於客家族群的存在繫於母語是否能夠獲得合理的復育及發展,客委會曾經嘗試過推動『語言公平法』,希望客語能成為國家語言(national language)、或是官方語言(official language)。不過,當時客家內部有不同的看法,有人懷疑這是福佬人的陰謀,表面上是要把四大族群的母語地位都提高,實質是要打擊客家族群,也就是寧願屈居華語之下、也不願意看到福佬話獨霸。再加上負責法案推動的教育部、以及文建會互踢皮球,行政院意興闌珊,由『語言平等法』草案到『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還是無疾而終。
既然無法以通盤處理的途徑來達到目標,客委會亟思另起爐灶。首先,由客籍學者徐正光所領銜的台灣客家研究學會(成立於2004年初),向客委會提出建言,希望能仿傚由國會在2005年初闖關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也能制定『客家基本法』,因此在2006年中成立「客家發展策略小組」,開始研議草案,提出『新憲法族群與多元文化條款草案/多元族群憲法草案』。可惜,由於朝小野大,由泛藍政黨所支配的國會立意不讓民進黨政府有任何法案上的表現,徒勞無功。
另一種方式是直接攻堅,想辦法說服立法院通過『客家語言發展法』。這樣的思考,是因為原民會在2003年已經完成『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並非沒有先例可循,也不會讓主流社會產生標新立異的誤解。在2005年底,筆者接受客委會委託,參考各國的相關語言保護法案,草擬了一份『客家語言發展法/台灣客家文化發展基礎』草案。不過,由於政治現實,依然半途而廢。
國民黨政府在2008年捲土重來,『客家基本法』終於過關。就條文的數目來看,我們比較原本的『客家基本法草案』,最明顯的差別在於『客家基本法』刪掉三個重要條文,包括在中央政府機構及國會有合理的客家代表、客家人口達百分之十以上的地方政府應成立客家事務專責單位、以及成立「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基金」。
就實質內容而言,除了文字修飾,『客家基本法』還是顯得比較保守。首先就客家人的定義,除了血緣、以及自我認同,基本上是不接受同化者。至於客家事務,由原來的正面列舉調整為一般性的定義,雖然比較簡潔,卻把客家族群所關心的權利刪掉了。有關於行政院應該成立推動會,被改為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排除客家意見領袖及學者的參與。另外,有關於「客語研究中心」的設置。
至於把客語定為「公事語言」,『客家基本法草案』列舉機關、學校、公民營機構、醫療院所、法院監所、以及大眾運輸工具等公共領域,規定必須提供客語播音、以及翻譯服務,以便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客家基本法』則簡化為政府應該「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在執行上給相關單位或是機構提供太多詮釋的空間。
另外,『客家基本法』把「公事語言」侷限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公教人員,鼓勵他們學習客語、並取得認證。換句話說,原本的用意是嘗試著把客語訂為客家地區的「準官方語言」,透過公家機構的火車頭角色,用來帶動客語在公共場域的使用,特別是學校。然而,現在卻被矮化為鼓勵公教人員取得客語認證,遠離原先設計的精神,成效自然大打折扣。另外,由「公語」到「官方語言」、或是「國語」,仍然有相當大的距離。
最後,有關於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仍待加強執行面的落實。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客家基本法草案 |
客家基本法 |
第一條 為落實憲法多元文化之精神,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文化,繁榮客庄,提振文化產業,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訂定本法。 關於客家事務之推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一條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文化,繁榮客庄文化產業,推動客家事務,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客家人:係指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熟悉客語、深受客家文化薰陶,且高度認同客家,並自我認定為客家人之人。 二、客家族群:係指客家人所組成之群體。 三、客語:係國家語言之一,泛指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等客家腔調,及獨立保存於各地區之習慣用語或因現代語彙的加入而呈現之各種客家腔調。 四、客家人口:係指本條第一項客家人之定義下統計之客家人口。 五、客家事務:係指以增進客家族群於公共領域之文化權、語言權、傳播權、歷史詮釋權、參政權、經濟權及公共行政等面向之族群平等性、族群文化發展及認同等與客家族群有關之公共事務。 |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客家人:指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 二、客家族群:指客家人所組成之群體。 三、客語:指臺灣通行之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等客家腔調,及獨立保存於各地區之習慣用語或因加入現代語彙而呈現之各種客家腔調。 四、客家人口: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就客家人所為之人口調查統計結果。 五、客家事務:指與客家族群有關之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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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之。 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由客家學者專家及客家領袖代表擔任,其組織另以命令定之。 |
第三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必要時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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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政府應落實尊重多元族群之意旨,客家在中央政府機關(構)及國會,應有合理比例之代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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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政府應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擬、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 |
第四條 政府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 |
第六條 政府政策制訂應尊重客家族群之意願,並保障客家族群之權利與發展。 |
第五條 政府政策制定及區域發展規劃,應考量客家族群之權益與發展。 |
第七條 客家人口達百分之十以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客家事務專責單位,其餘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客家事務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客家事務。 客家人口達百分之十以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客家事務專責單位,應成立跨部門整合會報;行政院應定期召開相關部會首長會議,協調整合客家事務,其實施另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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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應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推動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及發揚。 前述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取得客語能力認證資格,並列為其考評之一。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設置及推動事項另以命令定之。 |
第六條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對於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應 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 前項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並得予獎勵。 |
第九條 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客家相關類科,以因應客家公務之需求。 |
第七條 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客家公務之需求。 |
第十條 政府應建立客語研究中心,辦理客語研究認證及推廣,並設立國家客語資料庫,以提供客語復育傳承、研究發展、文字化、教育與人才培訓等運用。 客語研究中心之設置及推動事項另以命令定之。 |
第八條 政府應辦理客語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客語資料庫,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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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政府應推動公事語言制度,於機關、學校、公民營機構、醫療院所、法院監所及大眾運輸工具等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及翻譯服務,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 為落實公事語言制度,前項機關(構)、醫療院所或相關人員得依實施成效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另定之。 |
第九條 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落實客語無障礙環 境。 辦理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 |
第十二條 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客語,發展客語生活化之學習環境。 |
第十條 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客語,發展客語生活化之學習環境。 |
第十三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設立「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產業之發展。 前項基金之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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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研究,於大學校院及國家級客家博物館設立客家學術研究機構,發展與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
第十一條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研究,鼓勵大學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
第十五條 政府應保障客家傳播及媒體近用權,辦理及評鑑客家電視及全國性客家廣播電台。 |
第十二條 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之客家 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
第十六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全球客家連結,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 |
第十三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全球客家族群連結,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 究中心。 |
第十七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臺灣多元文化之貢獻。 |
第十四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 |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