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年金改革系列之十五] 軍公教人員年金制度如何改革?

2013-01-30

建構社會團結模式的年金制度改革系列之十五

軍公教人員年金制度如何改革?

新境界文教基金會智庫  2013.1.30

 

一、軍公教人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合併,並同步年金化

        既然是職業別老年經濟安全制度,退休金與養老給付意義相同,都是針對老年經濟安全而來,應該加以合併。若有區別只是財務制度設計的差異而已。例如,墨西哥、瑞典、丹麥、匈牙利、以色列、挪威、波蘭、斯洛伐克、蘇聯等國在公共的隨收隨付制(PAYG)確定給付制(DB)加上部分的私人的確定提撥制(DC)。如前所述,確定提撥制(DC)是年金私有化的產物,對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不利,龐大的基金管理更容易釀造弊端。不宜因過去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條件較佳,政府的財務分擔較多,就思考以確定提撥制(DC)退休金作為制度設計的目標,來降低政府不確定的財政負擔。如此一來,反而不利軍公教人員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倘若屬私人的確定提撥制退休金本不宜立法強制。據此,修正「軍人保險法」、「公教人員保險法」改為確定給付制年金。同步將軍人、公教人員退休制度分別合併整合。亦即,軍人方面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的退伍除役及給與(第四章)納入「軍人保險法」,訂定老年、失能、遺屬給付。公教人員部分,將「公務人員退休法」中的退休金之給與,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中的退休金之給與兩項納入「公教人員保險法」。建立軍人、公教人員的單一年金制度。

 

二、調降軍公教人員所得替代率到60-70%

        軍公教人員分為:1.已退休無新制者、2.已退休有新舊年資者、3.現職有新舊年資者、4.現職無舊年資者。其中23類都有給付過高問題,是歷史的錯誤,也是人為的疏失。解決之道是將軍公教人員18%優惠存款利息納入所得替代率計算,並設定所得替代率上限。合計以60-70%為原則。軍公教人員一次給付的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可存放18%優惠利率,等於是變相的年金給付,再加上退撫年金所得替代率過高,應一併改革至合理的所得替代率水準。而所得較高的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應較低,以符合老年經濟安全的適足原則與所得重分配原則。

 

三、調整薪俸計算方式

調降軍公教人員所得替代率的方法有四:

1.  調降年金給付的薪資基礎。目前軍公教人員退休年金的給付基礎是以本俸2倍計算投保薪資,顯係高估投保薪資,致使所得替代率被拉高,宜將給付基礎調降為本俸的1.7倍,較為合理。

2.  調降年金給付的平均薪資計算基準。為避免於退休前刻意調整職務以領取較高給付;何況說,每月繳交保險費或提撥金均是以當月薪資計算,故投保薪資的計算應與勞工一致,同步調高到平均最高投保薪資的120個月為基準,較為合理。

3.  年金給付應隨物價指數調整。年金給付的調整應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5%)同步,始能保障老年生活水準不致因物價波動過大而降低,而非以年終慰問金等名目權充,造成社會紛擾。

4. 年資給付率調整為一年1.4%。如此一來,所得替代率將大幅下滑。【見附件1】試算。

 

四、改革後的新制另立基金,改革前的基金潛藏債務由獲益者及其雇主共同補提撥

        年金改革後的軍公教人員保險另立基金,採隨收隨付的確定給付制年金。但基金財務自主,收支平衡,費率改革一步到位。1995年軍公教退撫新制實施以來所造成的基金潛藏債務應由已退休者和有舊制年資而即將退休者,及其雇主(政府)共同分擔補扣繳。有一年舊年資者補扣繳一年,依此類推,目的是不讓過去的債務留給年輕的世代承擔。

        依「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然而,過去基金未依照本條規定如實反映收支平衡,使雇主與受僱者未能及時調整費率或僅作些微調整。以致公教人員退輔基金潛藏債務嚴重。為促成世代團結,避免先領先贏,應回歸該條精神予以補救;且因補救時機尚存,在公教人員退休後領取年金時才補扣繳,此舉應屬世代共榮共好之作為,無違社會安全制度美意。

 

五、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給付年金化,並調高其給付額度

        目前6萬餘私立學校教職員僅有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所賦予的確定提撥制退休金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所賦予的一次給付養老金。但因其一次給付的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均未如軍公教人員一樣有18%優惠利息存款。因此,其老年經濟安全的保障是所有職業別中最低者之一(見圖1)。「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如同「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性質一般,暫時不做調整。而將私立學校教職員所缺少的老年、生育、失能、遺屬給付年金化,並調高其給付額度。方式有兩種選項:一是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將私立學校教職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給付同步年金化,並提高私立學校教職員的給付額度;二是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納入勞工保險條例。既然教師依工會法得加入工會,讓私立學校教職員的老年、生育、失能、遺屬等給付比照勞工給與年金化,並無不可。只是其保費分擔比例有別於勞工。

 

六、公部門退休轉任私部門人員暫停年金領取權

        為符合養老年金或退休年金之目的係保障老年或退休人員之經濟安全,公立學校教師、校長,以及公務人員於退休後,取得年金或退休金請領資格,但又受聘為私立學校,或私人機構擔任全職給薪人員,或領取相當於年金給付額度以上之報酬者,其原年金或月退休金領取權暫時停止,俟其從該私部門機構離職日起,恢復其年金或月退休金領取權。

 

[系列1] 我們為何要推動社會團結模式的年金改革

[系列2] 我國年金制度發展的沿革

[系列3] 我國的年金制度有多分歧與複雜

[系列4] 我國的年金體系潛藏多少債務

[系列5] 勞工保險的潛藏債務有多嚴重

[系列6] 職業不同保費分擔就該差很大嗎?

[系列7] 職業不同老年年金保障就該差很大嗎?

[系列8] 我國年金所得替代率為何會超高?

[系列9] 十八趴優惠存款為何必須改革

[系列10] 太早退休會把年金制度拖垮

[系列11] 人口老化加速各國年金改革壓力 

[系列12] 確定提撥制年金是好的選項嗎?

[系列13] 我國年金改革的目標與原則

[系列14] 社會團結模式的年金改革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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