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當選過關 落選也不必關?

2014-11-03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台北地院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以犯職務行為受賄罪為由,判處十年之重刑。只是判決尚未確定,未來是否會以重判為確定,恐也是個未知數。

受賄罪之成立,必須是公務員對以之為交易的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前提,也就是說,若非屬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即便受有來自相對人的鉅額金錢,亦難成立受賄重罪。而由於市議員僅是民意代表,對於所有行政事務,皆不可能屬於其主管事項,自非屬其職務行為的範疇,若收受私人的金錢或利益,就難認定具有貪污的對價性。

惟司法實務對於職務行為的認定,卻多採取廣義的見解,尤其是最高法院在這幾年,更沿襲日本最高裁判所於田中角榮案的判決,而採取更為廣泛的實質影響力說。依此意見,市議員因對行政機關享有廣泛的監督權,致會對具體的行政事務產生實質影響力,若因此收受人民的獻金,並為之說項或有以預算要脅主管機關等情事,仍可成立貪污受賄罪。

故就賴素如的案件來說,針對雙子星大樓的招標,雖屬於市政府的法定職務權限,卻因法院認為,其可以預算或法案通過等方式來為廠商護航,致認定具有實質影響力,而當然成立職務行為的受賄罪。

不過,此種實質影響力說,由於內容空泛與不明確,就難防止相類似案件會因法官的不同,致造成判決歧異的結果,同時,在此說未形成判例的情況下,對法官也無任何的拘束力。明顯的對照組,即為相類似的林益世案件,去年第一審判決,法院對於職務行為就採取嚴格的法定職權說,而未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受賄罪重處。這也代表,只要賴素如上訴,案件就隨時有被翻轉的可能,致暴露出貪污定罪與否,竟非取決於客觀的法律規範,而是法官的內在意志。

更值得關注的是,就算一審遭重判,但以審理貪污案件的現況,距離判決確定,恐仍有一段漫漫長日,被告也因此可繼續參選,甚至以司法受害者的角色來博取同情選票。這又顯露出,我國對貪污所採取的重罪、重刑政策,實就僅具有宣示與宣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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